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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跨国公司的社会责任
你正在浏览的民法论文是试论跨国公司的社会责任 等方面的优势必须加强监督检查,加强准入资格的确认。首先跨国公司在进驻中国时就必须签署一定协议,保证遵守中国关于跨国公司社会责任的相关规定。另外在转包体系中一些条件不具备的厂家将不能取得生产资格或者被取消生产资格。

    (一)健全公司自身监督机制。自身监督又称自律。鉴于自律有伦理意义的道德自律与法律意义上的制度性自律之别,强化公司社会责任的自身监督也要体现“两手抓”的精神,既要重视公司的职业道德建设,增强社会责任感;又要重视公司内部监督机制的制度设计工作。公司自身的监督,依其监督机关的不同,又可分为: 1,公司投资者整体的监督,如股东大会的监督;2,公司投资者个别的监督,如小股东的代表诉讼;3,公司内部机关的监督,如董事会对公司经理的监督、监事会对董事会和经理的监督;4,公司内部专职人员的监督,如会计人员、质量监督检验人员的监督。

    (二)鼓励与保护包括公民个人监督与社会舆论监督在内的社会监督。社会监督可分为:1,公民个人(含劳动者、消费者、公司所在地居民等非股东厉害关系人)的监督;2,债权人的监督(含商业银行的监督);3,社会经济团体的监督,如工会、消费者协会、投资者协会、行业协会、质量监督协会的监督;4,新闻舆论的监督,如报纸、杂志、电台、电视台等大众传媒的监督。社会监督已经为许多经济立法文件所确认,不少经济法律也规定了公民个人对经济活动特定的监督权。公民个人的监督是对抗公司滥用权力(权利)的有效手段,也是弱者进行自力救济的法律工具,有利于实现强者与弱者之间的力量平衡。同时,由于舆论监督成本地、覆盖面广、社会影响快而深远。因此,舆论监督是社会监督的重心。企业社会责任的发展与壮大的历史就证明了这一点。从公司社会责任监督形式来看,当前亟待加强的包括技术监督、财务监督、政府的审计监督等。

    (三)工人的参与和谈判力量。职工参与机关制度可以完善公司经济民主,改善劳资关系,还可以提高公司的经济效益。当股东与职工没有利益冲突时,职工参与机关制度可以鼓励他们紧密团结起来,共同为公司创造最大化的利润。要做到这一点,必须切实克服股东及其代理人对职工参加公司机关制度的敌视态度。修改职工监事制度的设计存在的缺陷,对目前董事会与监事会的权力分配格局进行再调整,保障职工参与的效果。维持职工代表与股东代表之间法律地位的实质性平等。职工代表作为职工利益的代表人应尽可能迅速、充分、真实、全面地想选举自己的职工群体通报自己在公司机关中的工作进展,以及从公司机关中获取的各类信息。职工代表与股东代表平等参与全部公司机关的立法建议。对职工代表予以特殊法律保护。采取职工代表对选民负责的法律措施。

    (四)把硬性社会责任规范


纳入市场准入机制。在社会责任中有一部分是按照法律必须遵守的,如工作时间,禁止使用童工等。第三世界政府可以把这些规范纳入市场准入机制,跨国公司如要进入该国拓展生产基地,就必须签署相关协议,保证遵守有关规范。这样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跨国公司利用资本霸权规范所在国法律现象的发生。

    (五)建立跨国公司品牌负责制。鉴于跨国公司庞大的承包转包体系,在此过程中生产守则常常形同虚设,因此可以把承包商和转包商违反生产守则的责任加诸拥有该品牌的跨国公司。这样跨国公司可以利用手中的发包权利监督管理其商品生产链中的承包商转包商,这样的监督方式更为有效便利。而跨国公司本身目标比较大并且实力雄厚,更容易被公权力以及消费者所监督,也更有力量承担不遵守生产守则的责任。

    注释:

    ① 刘俊海《公司的社会责任》 法律出版社 1999年出版P2

    ② 参见社会责任在线网页http://www.acttconsult.com/chinese.asp

    ③ 参见刘开明 《跨国公司的社会责任与中国社会》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2002年出版

    ④参见1997年世界投资报告:跨国公司:市场结构与竞争政策

    ⑤⑦《经济全球化与跨国公司的生产守则》 法律出版社 2002年出版p9

    ⑥ ⑨中国驻纽约总事馆经济商务室网页http://newyork.mofcom.gov.cn/article/200402/20040200185023_1.xml

    ⑧ 慧聪网经贸动态网页http://www.hc360.com

 张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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