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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寻法律诊所教育与中国法学教育契合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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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次

  一、开言

  二、中国传统法学教育所面对的困境与挑战:以本科法学教育为主

  三、法律诊所教育与传统法学教育:相辅相成

  四、法律诊所教育与法律援助:殊途同归

  五、法律诊所教育的本土化:价值取向与制度建设

  六、结语

  一、开言

  2002年秋季,作为耶鲁全球研究员项目的首期成员,我与来自世界各大洲不同国家的十几位朋友一起在耶鲁大学渡过了几个月的难忘时光。[1]访问期间,我与耶鲁的法律同行们也进行了一些交流。一次,耶鲁中国法中心的两位副主任请我共进午餐,约定在法学院门口会合。见面寒暄之后,他们指给我看法学院大门口上方的两幅有趣的石雕画:一幅是以教为中心的课堂上,主讲的教授慷慨激昂,而在座的同学们则昏昏欲睡。另一幅是面对学生们连珠炮式的发言和追问,疲于应付的教授头痛抚首。他们说,这两幅石雕画,可以说是美国法学教育方法革命历程的一个缩影和写照。当时,我不禁想,这又何尝不是今天和明日中国法学教育中的图景之一,或许它也预示着法学教育方式改革中的一种世界性趋势。

  中国的法学教育确实正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法学教学方式在中国高校的改革,意味着学生的学习会发生根本性的变化:从被动式到主动式;也意味着老师的教学同样不能再固守陈规,而应当从单向灌输式和封闭式到多向互动式转化。这意味着学生不再是沉默的羊羔,而是积极的思想者。他们会提问、质疑老师,老师必须以开放的心智和态度面对学生。这对老师来讲,也是一种挑战。我们愿意并且能够改变我们的行为习惯吗?我们有信心和能力开启和培育我们学生创造性和批判性的思维吗?我们不再是简单地向学生传递和输送法律知识,不是教他们学会,而是要培养他们会学,会做人,在中国全面飞速发展的时代,做社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的推动者。

  法律诊所教育在中国法学教育中的悄然出现,为本已不甚平静的中国法学教育界带来了新的涟漪,也已逐渐引起多方面的关注。但作为舶来品的法律诊所教育在中国的建设不可能一蹴而就,我们必须在逐渐建设的过程中找寻其与中国法学教育的契合之路,而其中之关键又在于对她的价值判断以及在此基础上的制度建设。

  二、中国传统法学教育所面对的困境与挑战:以本科法学教育为主

  自高考制度恢复以来,我国本科法学教育[2]一直被视为法学教育中的基础教育。其基本定位是法学通识教育,亦即以培养学生的基本法律素养为目标。大学本科法学教育与其他高等教育一样,从总体来说是一种以教为本的应试教育,往往以大班上课的形式(往往超过百人乃至数百人),这样的模式和目标定位自上一世纪七十年代末恢复高等法学教育后的二十多年中一直被保持着,但如今已面临越来越多的困境和挑战。

  困境之一是以教为本,教师教学难以克服单向性和封闭性。虽然,教师上课的受众是学生,但教师在准备乃至上课的整个过程中,基本上不考虑与学生的互动,而是着重于将自己已经准备好的知识点和知识单向性地灌输给学生。老师的教学封闭在教的体系内,而几乎不考虑学生学的因素推动。整个上课过程中,老师鲜有向学生的提问,学生也鲜有向老师的请教。正如同肖永平教授所形容的非常普遍的现象是:老师在上课铃声响以后走进教室开始授课,下课后夹着讲义离开。一门课程学完之后,常常有80%以上的学生没有和老师讲过话。[3]老师判断学生的优劣往往是根据学生最终的考试成绩。老师只要上完了课,改完了试卷(试卷也未必由老师亲自改),也就完事大吉。老师往往没有明确的“培养学生积极思考、创造性思维或批判性思维”的目标要求。如果实事求是地讲,在这样单向性和封闭性教学模式之下,老师很难获得对自己教学的准确反馈。至于学生学得怎么样,有什么意见和要求,老师往往不得而知,也往往不甚关注。老师更多地关注了自己的讲授和知识的传递,却较少真正关注育人。育人的工作主要的是由专门负责学生工作的德育教师去做,且主要的是从政治和思想层面。教书与育人在大学实际运作机制上是脱节的。教师不关注学生对课堂反馈的根本原因在于大学的评价机制。学生的反馈对于评价教师的教学水准和教学效果等并不具有实质性的意义,更不是约束性机制。

  困境之二是以教为本,学生学习难以克服被动性、消极性和应付性。在法学课程的学习中,学生普遍认为,教师单向性和封闭性的教学形式,虽然可以使细心倾听的学生更多地了解相关课程的教材内容和老师对课程的诠释,但却难以使学生们真正投身和参与到课堂中,认真学习的学生们忙于记下老师所讲的每一句话,以作为日后复习考试的重要依据,但却无暇对老师的讲授做出积极的思考和分析。如果老师的课讲授得不精彩,由于无须担心老师上课提问,学生们则可放心大胆地人在曹营心在汉,或者不到课或者即使到课也只是在课上做自己想做的事情。就大多数学生而言,自己的能力和综合素质提高了多少不见得重要,但对评价课程学习如何的传统机制即考试和考试成绩还是十分关注的。到期末考试前,平时学与不学或少学的同学全都是忙于突击阅读教科书中的重点章节、背法条和背课堂笔记,即使是平时不到课或少到课的同学,经过这样一番忙活,考试成绩也不一定比平时听课的学生差。另一方面,在继后依次更迭的学期中,由于学生们还需要继续如法应对后面的课程,前面的课程所学到并已记住的知识很快地就被甩到了脑后,交还给了原来的任课老师。学生在传统课程中的考试成绩及其在班级、年级中的排名,对于学生具有极其重要的追求价值,是非常重要的评价机制,对于其评定奖学金、评优以及免试保送攻读研究生等均具有决定性的意义。

  困境之三是学生与社会、与工作的不适应性。法学本科教育的四年中,同学们虽然基本上都能适应以教为本的法学教育模式,但是到大学的最后一年,同学们面临择业时,往往感到迷茫,难以恰当估计自己,不少同学感到走入社会的心理准备和能力准备都尚未做好,其中,相当多的同学选择考研以延缓面对步入社会的现实困难(虽然并非所有考研的学生都是基于这一动机)。走入社会的同学们往往在就业初期都会有不同程度的挫败感、失落感或与社会的不适应和不相容感。面对新的工作环境和工作内容,他们已经不再是一个课室里的学生,不再是一个面对法律和社会实际问题的轻松的旁观者,他们的角色和位置已经发生根本性的转变,他们置身于具体法律社会中、面对需要具有能力和运用知识予以解决的现实问题而不能回避。而大学法学教育虽然已经给予了他们走向社会并从事法律工作的通行证,但却缺乏对他们从事法律职业所必须具备的综合能力的全面培训。

  困境之四是法学教育与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的不相适应性。2002年3月的首次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已反映出了侧重对考生理论分析运用能力的检测、注重对考生基本分析能力和综合运用知识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的考察。2003年的司法考试更是加强对这一精神和宗旨的贯彻。司法考试像一面镜子,直现我们法学教育中的缺陷和不足。

  从研究生层次来看,近几年来,在市场因素驱动之下,同时也为缓解高负荷的大学毕业生就业


压力,法律和法学硕士层次招生规模扩大迅速,其中有些学校法学硕士研究生的学制又从三年向两年缩短。[4]法学教育向着大众化教育方向速滑,同时也越来越远离精英化的教育模式。入学门槛降低,培养时间缩短,同时又缺乏有针对性的职业培训,使得硕士层次的法学教育也面对着与法学本科教育同样的一些困境。

  面对上述困境,从主观来讲,我们能够继续无动于衷?从社会各方面的情势发展来看,又允许我们继续无动于衷吗?答案当然是:否。我们已无法回避扑面而来的挑战。

  挑战之一:从理论上回答教育与社会的适应关系,从实践上解决教育与社会的适应问题,是二十一世纪中国教育要求解的一大难题。[5]法学教育同样也面对和需要做答这一难题。

  挑战之二:按照知识、能力、素质协调发展的要求,构建新的人才培养模式,是新世纪高等学校的一个崭新课题。[6]而高速的社会发展和对法治国目标的追求,同样要求中国法学教育必须在培养学生上,求解应如何优化知识结构,强化能力培养,全面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

  挑战之三:在中国现代化进程中,教育现代化乃是教育由传统走向现代的不断发展的过程。法学教育也同样历经着由传统走向现代的不断发展的现代化过程,需要应对在传统法学教育与现代法学教育、中国法学教育与国际法学教育的关系中寻求沟通与融合的挑战。法学教育的现代化亦即法学教育中如何在保持和发展传统特色的基础上使之更新和富有现代性和国际性。

  我们仍在处于一个经济全球化的时代。经济全球化以磅礴而不可阻挡的气势向全世界的各个方位推进,全球性的经济活动,不仅极大地改变了世界经济发展的格局,而且同时推动着世界各种文化的进一步交融和社会生活的全面性变化。在未来跨国界的资本、商品、人员、服务、观念的流动越来越多,域外的法律救济也必将随之增多。法律人和其他提供法律服务的人,无论其现在所从事的法律工作是否属于我们目前所认为“国际的”,都必须作好准备以面对如此的世界。这种准备意味着世界各国的法学教育都应当思考和探索法学院在培育塑造适应未来的学生中期望考虑的变化,这些变化则可能关系到其课程、教学实践和为学生提供的机会等方面。明年夏季将在夏威夷举办世界性的法学教育会议,旨在探讨法学院及法律课程在为培养明天的法律人以适应国家和地区间日益增多的相互联系中所应发挥的作用,同时还将探讨为参加会议的法学院以及组成合作的网络的方式提供可能的机构上的支持。法学教育与社会的适应性已成为全世界法学教育界共同关注的重要问题。

  中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第三世界国家和第三世界国家的代表,其发展的步伐更是令全世界瞩目,[7]中国现时和明日的法律人需要应对的不仅是国内的而且更是国际的挑战,中国的法学教育当然也不能封闭在传统的视域和模式内。为积极回应和适应中国社会政治、经济、法律、文化等方面的迅速发展的高度要求,中国的法学教育需要改革和完善。突破困境,从容应对挑战,是我们庄重的选择和承诺。为此,我们必须着力从理论与实践上探索法学教育中的创新与继承、传统与现代的关系。特别是针对传统法学教育模式中存在的重大缺陷,应当采取有力举措予以校治。也就是在如此的大背景之下,中国法学教育改革的探索者们,开始尝试在法学教育中引进和借鉴美国的法律诊所教育。

  三、法律诊所教育与传统法学教育:相辅相成

  法律诊所教育这种与传统法学教育不同的教育模式和课程,自在美国法学院兴起到全面发展至今已有三、四十年。这种模式借鉴医学院诊所与临床实践的教育模式,在法学教育中推行从实践中学习,特别是在有经验的教师的指导下从在真实的案件中代理真实的客户的实践中学习的理念。而真实的客户往往是遭遇法律困难而又无力聘请律师的社会弱势群体。法律诊所教育模式自在美国法学院产生以来,几十年中对美国的法学教育和法律援助产生了巨大影响。现在每一个得到美国律师协会认可的美国法学院都必须为学生开设法律诊所课程。

  在美国的法学教育中,法律诊所教育自其产生直至今天都一直面对着一些传统学者的微词甚至非议,但它在过去的几十年中还是依然顽强地在全美国的法学院中成长了起来,在越来越高的程度上为法学院及其师生所接受,成为法学院吸引优秀生源和提高同业竞争力不可忽略的重要衡量指标。随着法学教育国际交流的日益增多,法律诊所教育模式已经逐渐向世界各大洲扩展,在欧洲,非洲、亚洲、南美洲等一些国家的法学院中,法律诊所项目已经开始生根发芽。

  从本世纪肇始,在美国福特基金会和一些机构的直接资助和支持下,我国已有十来所大学法学院逐步推开对法律诊所教育项目的尝试,为学生开设法律诊所课程并取得了一定的经验。2002年夏季,在中山大学美丽的珠海校区,中国诊所法律教育专业委员会成立并同时召开了诊所法律教育国际研讨会。专业委员会承付着领导中国诊所法律教育并在中国推广法律诊所教育的使命。会议期间,来自国内外的120来名专家学者围绕法律诊所教育与法学教育改革,法律诊所教育与法律援助等问题展开了热烈讨论,交流了不同的见解与观点。

  在珠海会议之前,全国性的法律诊所教育会议也已召开过两次,但基本上局限于几所正在建设法律诊所项目的法学院诊所教师之间的研讨。珠海会议上,邀请了国内一些有影响的法学教授、学者和法学院校的领导,这可以说是在非法律诊所教师和法律诊所教师之间关于法律诊所教育与法学教育改革的首次正式的对话和交流。一些非诊所教师在客气而一般性地肯定法律诊所教育价值的同时,委婉地提出了在中国法学教育中推行法律诊所教育需要审慎思考的若干问题。

  一是与借鉴背景差异性和对学生心理影响问题。认为诊所法律教育是美国法学院的舶来品,美国的法学院教育与中国法学院教育有重大区别,美国的法律体系是英美法体系,美国的法学院教育是本科后教育,学生在年龄上、阅历上相对成熟,美国的法学教育是职业教育,对毕业生职业技能的培育要求会更高。而中国的法律体系与大陆法系更为接近,在法学教育模式上也更接近大陆法系国家,法学教育的第一阶段是本科阶段,其总体而言是通识教育,亦即以培养学生的基本法律素养为目标。法学院的学生相对更年轻、更缺乏社会阅历,让他们过早地为真实的客户代理案件,一方面,他们尚少不更事,难以取得当事人的信任,另一方面,也意味着让他们过早地接触社会的负面和阴暗面,不利于他们的身心健康成长。

  二是对法学院的学生而言,他们在学校学习的时间仅有短短几年,他们以后有相当多的乃至终生的时间从“实践中学习”,因此,更应当在学校期间集中精力学习传统课程,注重法学理论素养的提高。

  笔者在耶鲁期间,曾受其中国法中心主任之邀,在耶鲁法学院就“中国的法律诊所教育及其对法学教育和法律改革的潜在影响”作专题演讲,并与其师生进行研讨。对话中发现耶鲁的传统教师也同样注意到了中美法学教育的差异,并关心着和提出了与中国非诊所教育学者几乎完全一样的问题。另外,与美国其他大学法学院的一些非诊所老师的交流,使笔者感到这一问题存在一定的共性。

  中国非诊所教师提出


问题本身具有重要价值,无论我们将对问题如何作答。因为,这意味着更多的非诊所教育的法学界同行对中国法律诊所教育的关注,并提醒我们在建设诊所项目过程中审慎把握各方面的问题,同时也意味着其中可能蕴涵着推动中国法律诊所教育进一步发展的潜在契机和力量。

  与美国法学院的JD学生相比较,我们法学院的本科学生(与其他许多国家的法学院的学生一样)确实较为年轻,但他们也都已成年并且经历了一定阶段的法律基础知识的培养,他们必定要走向社会和面对社会。对于拥有法律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而言,他们是拥有法律专门知识和经过了专门法律培训的人才。从我们办理的大量以外来工为主的案件来看,绝大部分当事人对于同学们寄予高度的期望和给予高度的信赖。中国法学院的学生相对美国法学院的JD而言较为年轻,但当面对极其需要和期待他们帮助的弱势群体时,他们所显露的主要不是少不更事,而是一定程度上的专业能力和对需要他们帮助人的人文关怀,他们由此而被客户们作为保护其利益的希望和支撑。正是这种期待、需要和依赖,让我们的学生真真切切感受了法律的价值及其掌握和运用法律的力量,并激发了他们深入学习并为社会做更大贡献的内在动力。当然,社会与人性的复杂,确实有时令我们年轻的学生在办案过程中深切感受挫败、郁闷。但复杂的社会和人性问题,乃是一个终身面对的主题,是永远无法完全回避的。诊所教育恰是在学生面对这一状况时不会孤独,而是有老师相伴与指引,更有助于他们从挫败与郁闷中获得积极而有益的启示和内心的历练并逐渐成熟起来。

  诚然,法学院的学生毕业后,确有极大的可能长期从事法律职业,但这与在法学院学习期间接受法律诊所教育并不矛盾。在法学院学习期间,可以说正是他们人生观、价值观的重要形成期,也是他们从普通人向法律人的重要转变期。这一阶段的所习、所得往往会对一个人的一生产生至关重要的影响。这使得法律诊所教育经历对学生而言更具有不可替代的价值和意义。通过法律诊所教育的经历,通过像律师一样办理真正的案件,不仅使我们年轻的学生们在法律职业技能方面得到训练,加深对相关法律的理解,提高实际运用法律的能力,而且,同样重要的是,在法律诊所学习和办理案件的过程也是培育他们的价值判断能力和职业道德的过程。通过帮助弱势当事人,能够促使他们关注社会低层人们的命运,并进而为推动社会正义的实现做出自己的贡献。

  与中国过去二十多年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相伴,司法腐败问题也已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司法腐败分子中有相当人员是在接受了法学高等教育后从事司法工作或在从事司法工作的同时接受了高等法学教育。为何这些人不能成为抵制司法腐败的力量而是置身其中同流合污呢!这不能不让我们法学教育者们思考法学教育的缺陷与责任。我们不能仅是停留在轻松地说一声法学教育应当承担责任,[8]而是应当及时行动起来尽我们所能来弥补缺陷。应当看到,我们传统法学教育中缺乏甚至没有对于法学生生动有效的职业道德和职业责任的教育和培育。而法律诊所教育则恰恰有助于学生在法学院学习期间初步形成作为法律职业人士应当拥有的社会责任感和为更大程度的实现社会正义及消除不平等而贡献力量的使命感,使我们的学生在法学院的学习中能够获得抗体,带着辨别力和免疫力走向或返回社会,不是与司法腐败同流合污,而是逐步积蓄成一种越来越强大的抵制司法腐败的内部力量,进而真正提升司法的尊严与权威。

  固然,我国更具大陆法系特征法律制度,与美国典型的英美法系特征法律制度确是差异很大;固然,我们国家以本科为起点的法学教育体系与美国本科后起点的法学教育体系不同,但我国却与世界许多的大陆法系和受大陆法系影响的国家法学教育体制相似。而法律诊所教育不仅在中国启动而且也已经在欧洲、非洲、亚洲等一些大陆法系和受大陆法系影响的国家法学院教育中所接受。可以说,法律诊所教育成为法学教育中一有机组成部分,已是呈一种全球化的趋势。对这种趋势,如果我们仅是简单地理解为是一种全球的美国化,那也就意味着我们不仅在否定着我们自己,也在否定着世界其他建设法律诊所项目的国家,无论是属大陆法系的还是英美法系的。

  诊所法律教育并不仅仅是一元化的技巧教育或职业道德教育,而是具有多元化的目标:培养学生从事法律实务的能力;帮助学生掌握如何从实际经历中学习;培育学生职业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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