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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斌案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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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03]沈刑二初字第70号

  公诉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沈阳欧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北陵乡小韩村,法定代表人杨斌。

  诉讼代表人边守捷,沈阳欧亚实业有限公司总裁助理。

  辩护人马舒宁、田地,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单位沈阳欧亚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白山路150号,法定代表人杨斌。

  诉讼代表人杨风林,沈阳欧亚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负责人。

  辩护人杨航远,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梁军,北京市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杨斌,男,1963年2月11日出生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南京市,荷兰王国国籍(护照N80033782),汉族,大学文化,系沈阳欧亚实业有限公司、沈阳欧亚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沈阳海牙大酒店有限公司、沈阳荷兰村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沈阳欧亚温室有限公司、沈阳欧亚国际咨询有限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住荷兰王国莱顿(LEIDEN)市荷夫兰(HOFLAAN)街43号。因本案于2002年10月4日被监视居住,同年11月27日经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辽宁省沈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田文昌、曹树昌,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检察院以沈检刑诉字(2003)第1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沈阳欧亚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亚实业公司)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合同诈骗罪、对单位行贿罪、单位行贿罪,被告单位沈阳欧亚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亚农业公司)犯伪造金融票证罪,被告人杨斌犯虚假出资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合同诈骗罪、对单位行贿罪、单位行贿罪、伪造金融票证罪,于2003年5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副检察长李峰、检察员王兵心、贺文武及代理检察员王英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欧亚实业公司诉讼代表人边守捷及辩护人马舒宁、田地,被告单位欧亚农业公司诉讼代表人杨风林及辩护人杨航远、梁军,被告人杨斌及辩护人田文昌、曹树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在开庭审理中,控、辩双方针对起诉书指控上述被告单位和被告人的罪名、事实及相关情节,当庭举证、质证和辩论,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及被告人作了最后陈述。综合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的情况及控辩双方的观点和理由,本院评判如下:

  一、关于起诉指控被告人杨斌虚假出资犯罪部分

  1、虚假出资人民币8070万元的事实

  公诉机关指控:1998年4月22日,被告人杨斌以荷兰欧亚国际贸易公司(以下简称荷兰欧亚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名义与沈阳靓马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靓马集团)和中国农房东北公司(以下简称中农房公司)共同出资成立欧亚实业公司,在沈阳市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并取得临时营业执照,注册资本人民币1.2亿元。三方的出资额及占注册资本的比例分别为:荷兰欧亚公司人民币6000万元,占50%;靓马集团人民币3000万元,占25%;中农房公司人民币 3000万元,占25%.后经三方协议变更出资额,变更后的出资额及占注册资本的比例分别为:荷兰欧亚公司人民币8400万元,占70%;靓马集团人民币 3000万元,占25%;中农房公司人民币600万元,占5%.

  欧亚实业公司成立以后,被告人杨斌为解决人民币8400万元出资问题,直接与广东英豪科技教育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英豪公司)董事长陈忠联联系,让陈忠联向欧亚实业公司转款“走走帐”。1998年6月11日至1999年2月23日,陈忠联安排本公司的财务总监林尔坚等人通过汇票或电汇等方式,先后向欧亚实业公司帐户转款人民币7150万元。当每笔款项转入欧亚实业公司的帐户后,杨斌便指使财务人员将款项记入“实收资本”科目,并以该款项作为实收资本,于1999年3月8日进行验资。事实上,该笔资金(人民币7150万元)已于1999年3月1日前分别返还给原公司及其关联公司。1999年3月 8日,吉林正则会计师事务所根据欧亚实业公司提供的包括上述7150万元在内的人民币7480万元的往来票据、记帐凭证和伪造的美元115万元(折合人民币920万元)的温室设备发票及伪造的4份完税证明,出具吉正则会师验字(1999)6号验资报告,称“沈阳欧亚截止到1999年3月8日已收到其股东荷兰欧亚投入的资本金8400万元人民币,其中货币资金7480万元人民币,实物资产920万元人民币。”欧亚实业公司将上述验资报告及其他相关材料提供给工商主管部门,申领换发了“营业执照”。杨斌虚假出资人民币8070万元。

  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控方在庭审中向法庭提供了下列证据:

  (1)证明被告人身份、欧亚实业公司成立时间及各出资方出资情况的相关书证:

  ①杨斌护照复印件、荷兰欧亚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及中文译本,证明杨斌为荷兰王国国籍;荷兰欧亚公司的企业性质为个体企业,成立于1994年6月13日,企业负责人为杨斌。

  ②欧亚实业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证明该公司于1998年4月22日注册登记,为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2亿元,董事长杨斌,营业执照有效期至1999年3月1日。

  ③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二份,证明杨斌应按照合同约定,在规定期限内实际缴付出资人民币8400万元。

  (2)证明被告人杨斌利用广东英豪公司及其关联公司走帐资金人民币7150万元作为注册资本金的证据:

  ①证人陈忠联的证言,证明杨斌利用其公司的走帐资金进行验资以及7150万元资金“空转”涉及到的各公司均系该公司的关联公司;同时还证明杨斌在四川广汉欧亚花卉有限公司没有出资,合同约定杨斌应出资的60万美元是由其公司垫付。

  ②证人林尔坚的证言,证明其公司为提升业绩,与杨斌的公司签订虚假的承建温室、购销花卉合同,双方通过一系列的资金走帐,虚增了公司利润,其公司 7150万元资金分数次汇入杨斌的公司,资金“空转”的具体经过;同时证明,资金走帐时涉及的各公司均系广东英豪公司的关联公司,没有给杨斌的公司开具过 115万美元的购货发票,杨斌在四川广汉欧亚花卉有限公司没有投资等。

  ③证人张伟斌(广东英豪科技教育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副经理)的证言,证明人民币7150万元资金系“空转”,并无实际业务发生。

  此外,广东英豪公司及其关联公司人员黄桂芳、徐虹、钟丽娜、林小兵、佘于淳等证人的证言,亦证明办理人民币7150万元走帐资金相关财务手续的具体过程。

  ④证人徐鸣(深圳市英迈尔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奇(广州市芳村区联合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嘉宁(广州市天河仓市场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等的证言及英豪学校章程、中国证券报通告三份、深圳市英迈尔实业有限公司章程及决议、广州市天河仓市场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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