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被告人宁先杰及其辩护人关于此节的辩解、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宁先杰与马向东商议弄钱到香港、澳门去用,宁先杰按马向东从私营企业“借” 钱的要求,从高万峰处取得美元50万元,并与马向东一起将该款用于赌博。宁先杰的行为表明其系与马向东以借为名共同索贿;宁先杰在与马向东共同索贿犯罪中,系受马指使,处于从属地位。被告人宁先杰的辩解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宁先杰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二)1994年2月至1999年5月,被告人马向东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孙中学、王广洲等5人及有关单位在工作调动、职务提拔、工程招标等方面谋取利益,与其妻章亚非(另案处理)25次共同收受对方财物共计人民币78000元、美元500元及貂皮大衣1件(价值人民币15000元):
(1)1994年2月至1999年5月,马向东、章亚非17次共同收受孙中学人民币35000元。
(2)1997年11月至1999年2月,马向东、章亚非3次共同收受王广洲人民币5000元、美元500元及貂皮大衣1件(价值人民币15000元)。
(3)1997年4月至1999年2月,马向东、章亚非3次共同收受曲武人民币18000元。
(4)1997年10月,马向东、章亚非共同收受孔东洪人民币1万元。
(5)1998年上半年,马向东、章亚非共同收受沈阳市灯具一厂厂长陈波人民币1万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证人孙中学、王广洲、曲武、孔东洪、陈波等人的证言、章亚非的供述及被告人马向东为上述人员谋利的相关书证和马向东的当庭供述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三)1986年2月至1999年6月,被告人马向东利用担任沈阳市商业局局长、沈阳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市商办主任、沈阳市人民政府市长助理、沈阳市人民政府副市长职务上的便利及本人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迟若岩、刘涌、华阳集团、沈阳市百佳集团等69人(单位)在职务提拔、工作调动、减免费用、工程招标、企业增资扩股等方面谋取利益,358次非法收受对方财物共计人民币3410700元、美元230200元、港币11万元、内部职工股10万股(股价人民币10万元)及金佛、电脑等物品。
(1)1997年底至1998年底,6次收受迟若岩共计人民币11万元、美元6万元。
(2)1998年5、6月,收受华阳集团总经理高万峰美元5万元。
(3)1998年8、9月和1999年5月,2次收受沈阳市百佳集团董事长刘涌共计美元4万元。
(4)1997年初至1999年5月,4次收受沈阳市环保集团董事长刘桂琴共计人民币15万元、美元1万元、内部职工股10万股(股价人民币10万元)。
(5)1996年8月至1998年底,5次收受沈阳市大韩开发公司经理高书颖共计人民币27万元。
(6)1997年2月至1999年2月,3次收受歌仙大饭店董事长李旭臣共计人民币25万元。
(7)1999年5、6月,收受辽宁爱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理王志共计美元3万元。
(8)1997年底和1998年1月,2次收受沈阳市怡和房地产开发公司副董事长高佩旋共计人民币10万元、港币10万元。
(9)1998年4月,收受沈阳市众城房地产开发公司经理牛玉兰人民币20万元。
(10)1998年底,收受辽宁新星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表成龙人民币15万元。
(11)1991年2月至1999年2月,12次收受张殿华共计人民币48000元、美元1万元。
(12)1989年2月至1993年1月,5次收受盖州市金都大酒店总理曹军共计人民币123000元。
(13)1998年夏天和1999年6月,2次收受石狮文行灯饰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负责人黄忠谊共计美元13000元。
(14)1997年7月,收受辽宁中部城市经济技术联合开发总公司总经理赵瑾人民币10万元。
(15)1998年2月,收受郭英人民币10万元。
(16)1997年5、6月,收受沈阳化工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经理刘大林美元1万元。
(17)1991年2月至1999年2月,9次收受赵启超共计人民币82000元。
(18)1989年2月至1999年2月,16次收受闫明晨共计人民币81000元。
(19)1995年1月至1999年2月,8次收受沈阳市文化钟表公司总经理刘斌共计人民币7万元及电脑、打印机各一台。
(20)1986年2月至1997年下半年,11次收受王云峰共计人民币79000元。
(21)1989年2月至1997年2月,9次收受张路共计人民币72000元。
(22)1997年2月至1999年2月,4次收受沈阳市建筑工程管理局局长石其金共计人民币6万元、美元500元。
(23)1997年2月至1998年2月,3次收受李澍共计人民币3万元、美元4000元。
(24)1992年2月至1999年2月,8次收受胡凯峰共计人民币56000元。
(25)1990年1月至1996年2月,6次收受张杰共计人民币55000元。
(26)1995年和1998年8、9月,2次收受沈阳友谊房屋开发公司经理任世静共计人民币55000元。
(27)1996年2月至1999年2月,4次收受沈阳市新城子区区委书记崔学贵、张国平共计人民币55000元。
(28)1991年2月至1999年2月,8次收受姚维安、孙思英共计人民币51000元。
(29)1995年10月和1998年8月,2次收受沈阳市民族房屋开发有限公司经理邢达普共计人民币5万元。
(30)1998年1月,收受沈阳华泰房屋开发公司总经理杨光武人民币5万元。
(31)1992年2月,收受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政府副区长江宁人民币5万元。
(32)1992年2月至1999年2月,8次收受高军共计人民币49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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