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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向东等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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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承接工程、减、免、缓交电贴费、配套费等方面谋取利益,9次从上述单位有关人员处收受钱款共计人民币115万元、美元92000元:

  (1)1997年1月至1999年1月,5次收受沈阳嘉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张怀楠共计人民币62万元、美元4万元。

  (2)1998年1月和1999年1月,2次收受沈阳天辰能源(集团)公司董事长许春来共计人民币53万元。

  (3)1998年上半年,收受华阳集团总经理高万峰美元5万元。

  (4)1999年3月,收受沈阳新港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王建林美元200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证人张怀楠、许春来、高万峰、王建林等人证言,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等书证及被告人宁先杰当庭供述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八)1993年1月至1999年6月,被告人李经芳利用担任沈阳市财政局局长的职务便利,为香港华阳国际投资有限公司、沈阳市铁西百货大楼、中兴-沈阳商业大厦、尚先喜、韩力、杨铁石等37家单位(个人)在申请减免上缴款、借款、拨付专项资金、职务调整、工作调动等方面谋取利益,127次收受对方钱款共计人民币621000元、美元3万元、港币9万元:

  1、被告人李经芳利用职务之便,为香港华阳国际投资有限公司、韩力等28家单位或个人谋取利益,90次收受钱款共计人民币448000元,美元3万元,港币8万元:

  (1)1999年2月,收受香港华阳国际投资有限公司总裁高万峰美元3万元。

  (2)1994年至1997年下半年,4次收受尚先喜共计港币8万元。

  (3)1996年2月至1999年2月,6次收受沈阳市铁西区财政局局长周谦共计人民币5万元。

  (4)1995年1月至1999年2月,5次收受沈阳市和平区财政局局长周子强共计人民币4万元。

  (5)1997年2月到1999年2月,4次收受沈阳市金融商贸开发区财政局局长秦路捷共计人民币4万元。

  (6)1995年秋天至1998年2月,5次收受沈阳市大东区财政局局长韩兴振共计人民币36000元。

  (7)1993年底至1997年,7次收受沈阳市法库县财政局局长吴鼎共计人民币33000元。

  (8)1993年7月至1996年2月,4次收受铁西百货大楼总经理王万林共计人民币3万元。

  (9)1995年1月至1997年6月,5次收受沈阳市皇姑区财政局局长徐国谨共计人民币27000元。

  (10)1997年1月至1999年2月,3次收受沈阳市预备役师参谋长王隆明人民币2万元。

  (11)1999年2月,收受沈阳医学院附属第二人民医院院长章亚非人民币2万元。

  (12)1995年秋天至1999年2月,3次收受沈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局长赵建共计人民币19000元。

  (13)1997年1月至1999年2月,4次收受韩力共计人民币15000元。

  (14)1997年5、6月和1999年2月,2次收受沈阳市国家税务局计财处处长林成义共计人民币15000元。

  (15)1993年7月至1997年11月,3次收受中兴-沈阳商业大厦总经理刘芝旭共计人民币12000元。

  (16)1996年2月至1999年2月,5次收受沈阳市财政局培训中心主任李宝玉共计人民币11000元。

  (17)1997年1月至1998年1月,3次收受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办公室主任朱秀英共计人民币1万元。

  (18)1997年1月至1998年1月,3次收受沈阳市教委督学白俊生共计人民币9000元。

  (19)1998年1月和1999年2月,2次收受沈阳市人民检察院办公室主任岳敏共计人民币8000元。

  (20)1997年1月至1999年2月,5次收受沈阳市文化局局长孙明山、副局长王民共计人民币12000元。

  (21)1997年5、6月和1999年1月,2次收受沈阳军分区领导赵钧、李兴龙、迟振良、王书海共计人民币7000元。

  (22)1995年1月,收受沈阳市国家安全局局长齐文铎人民币5000元。

  (23)1995年1月至1999年2月,6次收受沈阳市公安局局长杨加林、该局计管处财务科科长张雅琴共计人民币1万元。

  (24)1997年5月,收受沈阳市城建局财务处处长董娜人民币5000元。

  (25)1999年6月,收受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辽宁省分行营业部办公室主任曹承彬人民币5000元。

  (26)1997年1、2月和1998年1月,2次收受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财务处长李薇共计人民币4000元。

  (27)1997年5、6月,收受杨铁石人民币3000元。

  (28)1997年5、6月,收受沈阳市新城子区招待所所长尹国胜人民币200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高万峰、尚先喜、周谦等相关证人证言、被告人李经芳为上述单位及人员谋利的相关书证和被告人李经芳的当庭供述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九)被告人李经芳利用职务之便,为沈阳市于洪区财政局、苏家屯区财政局、沈阳市房产局等9家单位谋取利益,37次收受钱款共计人民币173 000元,港币1万元:

  (1)1995年1月至1999年2月,7次收受沈阳市于洪区财政局局长阎福林人民币5万元。

  (2)1995年1月至1999年2月,6次收受新民市财政局原局长于世奇、局长冯永久人民币35000元。

  (3)1993年7月至1999年2月,6次收受沈阳市苏家屯区财政局原局长范凤山、局长杨军人民币17000元。

  (4)1997年1月至1999年2月,4次收受东陵区财政局局长李恩生人民币17000元。

  (5)1993年7月至1997年2月,5次收受沈阳市辽中县财政局局长常广斌人民币15000元。

  (6)1996年6月和1997年6月,2次收受东北输变电设备集团财务公司总经理朱长虹人民币15000元。

  (7)1997年1月至1999年1月,3次收受沈阳市地方税务局计会处处长孙伍乐人民币15000元。

  (8)1998年8月,收受沈阳市房产局局长侯伯伟港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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