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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志刚案判决书(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您正在浏览的刑事诉讼文书是孙志刚案判决书(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站立用膝盖撞击等方式殴打被害人;被告人张明君以跳上背部跺、脚踢方式殴打被害人孙志刚;被告人周利伟长时间持续殴打被害人孙志刚;被告人吕二鹏参与密谋将被害人孙志刚调室,并授意同案人殴打被害人,在明知被害人被殴打的情况下,还持塑胶警棍对向其反映情况的被害人猛捅多下。土-述六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或主要、积极作用,是本案的主犯,对提起犯意、指使、纠合其他被告人实施伤害行为的被告人乔燕琴应予从严惩处;对被告人李海婴、钟辽国、周利伟、张明君、吕二鹏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李龙生、韦延良、何家红、李文星、乔志军、胡金艳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次要作用,是从犯,且被告人李文星在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上述被告人的犯罪情节、作用,对被告人李龙生、韦延良从轻处罚,对被告人何家红、李文星、乔志军、胡金艳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乔燕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被告人李海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三、被告人钟辽国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四、被告人周利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折抵计算后刑期即为从被羁押之日起至2018年5月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五、被告人张明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经依法折抵计算后即为从被羁押之日起至2018年5月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六、被告人吕二鹏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经依法折抵计算后即为从被羁押之日起至2018年5月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七、被告人李龙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经依法折抵计算后即为从被羁押之日起至2015年5月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四年。

  八、被告人韦延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经依法折抵计算后即为从被羁押之日起至2013年5月1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九、被告人何家红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刑期经依法折抵计算后即为从被羁押之日起至2012年5月1日止)。

  十、被告人李文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经依法折抵计算后即为从被羁押之日起至2011年4月29日止)。

  十一、被告人乔志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经依法折抵计算后即为从被羁押之日起至2007年5月1日止)。

  十二、被告人胡金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经依法折抵计算后即为从被羁押之日起至2006年5月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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