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件
来源:天天加油 更新时间:2007-4-20
您正在看的工程承揽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件。
建设工程征用土地合同
签订合同双方:
征用土地单位:____,以下简称甲方;
被征土地单位:____,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____(审批权力机关)批准的____建设项目的计划任务书和工程
选点报告等文件,按照《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和__省(或自治区、直辖市)
政府的有关规定,经甲方向征地所在地的土地管理机关申请和__县(或市、省)
人民政府审查批准,经甲乙双方实地查看、反复协商,特签订本合同,以供双方共
同遵守。
第一条 征用土地数量及方位
甲方征用乙方土地共__亩,其中,稻田__亩,水塘__亩,菜地__亩,
坡地__亩,宅基地__亩,林木__亩,共有树木__株。所征土地东起___
_,南起____,西起____,北起____。
第二条 征用土地的各类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1.根据__省(或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关于征用土地的补偿规定,各类耕
地(包括菜地)按该地年产值的__倍(一般为该耕地年产值的三至六倍)补偿。
征用无收益的土地,不予补偿。(征用园地、鱼塘、藕塘、苇塘、宅基地、林地、
牧场草原等的补偿标准,按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制定的办法执行;征用城市郊
区的菜地,还应按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向国家缴纳新菜地开发基金。)
2.根据__省(或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的规定,所征土地上的青苗按该地
年产值的__%补偿,所征土地上的水井、林木、水塘等附着物按__办法补偿。
房屋的补偿办法另订拆迁合同。乙方人员在开始协商征地方案以后抢种的作物、树
木和抢建的设施,甲方一律不予补偿。
3.各类耕地的年产值按耕地被征用前三年的平均年产量和国家规定的价格核
定,稻田按平均亩产大米为__公斤,每公斤计价__元,年产值每亩核定为__
元;旱地按平均亩产玉米(或小麦)__公斤,每公斤计价__元,年产值每亩核
定为__元;菜地按平均亩产大白菜__公斤计算,每公斤计价__元,年产值每
亩核定为__元。
4.根据《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的规定,乙方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
征地前农业人口和耕地面积的比例及征地数量计算,共计__人;甲方对乙方农业
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按所征耕地每亩产值的二至三倍计算(年产值按被征用
前三年的平均年产量和国家规定的价格计算,但每亩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
超过其年产值的十倍);征用宅基地不付安置补助费(征用园地、鱼塘、藕塘、林
地、牧场、草原等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省、市、自治区政府的标准计算)。
甲乙双方在本合同上签字,并实地勘验征用地界、定立永久性界桩后__日内,
甲方向乙方一次(或商定于某段时期内几次)支付全部各类补偿费、安置补助费
共__元(其中,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被征土地年产值的二十
倍),付款均通过建设银行转帐托付。
第三条 减免公、余粮交售任务
甲乙双方按照__人民政府的规定,根据被征土地的亩数,向__人民政府呈
递减免公、余粮交售任务的申请报告。实际减免量,以__人民政府的批文为准。
第四条 安置办法
乙方因被征用土地造成农业剩余劳力,甲方应向有关单位联系,采取以下第( )
项办法解决:
1.发展农业生产。甲方协助乙方改良土壤,兴修水利,改善耕作条件;在可
能和合理的条件下,经县、市土地管理机关批准,适当开荒,扩大耕种面积;也可
由甲方结合工程施工帮助造地,但要从安置补助费中扣除甲方的资助费用。
2.发展社队工副业生产。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条件下,甲方帮助乙方因地
制宜,兴办对国计民生有利的工副业和服务性事业,但要从安置补助费中扣除甲方
的资助费用。
3.迁队或并队。土地已被征完或基本征完的生产队,在有条件的地方,可以
组织迁队;也可按照自愿互利的原则,与附近生产队合并,甲方要积极为乙方迁队
或并队创造条件。
(按照上述途径确实安置不完的剩余劳动力,经__省或自治区或直辖市人民
政府批准,在劳动计划范围内,符合条件的可以安排到集体所有制单位就业,并将
相应的安置补助费转拨给吸收劳动力的单位;甲方如有招工指标,经__省或自治
区或直辖市人民政府同意,也可以选招其中符合条件的当工人,并相应核减被征地
单位的安置补助费。乙方的土地被征完,又不具备迁队、并队条件的,乙方原有的
农业户口,经省或自治区、或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可转为非农业户口或城镇
户口,乙方原有集体所有的财产和所有的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由县市以上人民政
府与有关乡村商定处理,用于组织生产和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
乙方用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兴建生产生活设施所需建设物资,乡村能够解决的,
由乡村自行解决;乡村不能解决的,由当地政府协助解决;地方无法解决的少数
统配部管物资,经县(或市)土地管理机关审查核实后,由甲方随同建设项目向国
家有关部门申请分配,物资价款由乙方支付。
第五条 甲方的责任
1.甲方征用土地上有青苗的,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应当等待乙
方收获,不得铲毁;凡在当地一个耕种收获期内尚不要使用的土地,甲方应当与乙
方签订协议,允许乙方耕种。
2.甲方已征用二年还不使用的土地(铁路沿线以及因安全防护等特殊需要,
符合国家规定的留用土地,不得视为征而未用的土地),除经原批准征地的机关同
意延期使用的土地外,当地县(或市)人民政府有权收回处理,甲乙方均不得擅自
侵占或处理。
3.甲方如逾期不向乙方支付征地的各种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乙方可凭本合
同正本申请建设银行从甲方银行帐户内拨付,并可请求甲方按银行关于延期付款的
规定偿付违约金。
第六条 乙方的责任
1.自本合同订立之日起,乙方有责任告知所属村民不得在征用土地内种植作
物,不得砍伐林木和损坏其它附着物,有违反者,乙方必须赔偿甲方的损失。经甲
方同意在征地上种植作物的,乙方应统一安排,不得逾期。
2.乙方在本合同订立后需在征用土地上架设电线、兴修沟渠等,应经甲方同
意,乙方应在不影响建设工程的前提下动工,否则按侵犯公有财产报请有关机关处
理。
第七条 工程临时用地
甲方在工程施工过程中,需要建设材料堆场、运输通路和其它临时设施的,应
当尽量在征地范围内安排。确实需要另行增加临时用地的,由甲方向原批准工程项
目用地的主管机关提出临时用地数量和期限的申请,经批准后,同乙方签订临时用
地协议,并按乙方前三年土地平均年产值逐年给予补偿。甲方在临时用地上不得修
建永久性建筑物。甲方使用期满,应当恢复乙方土地的耕种条件,及时归还乙方,
或按恢复土地耕种条件的工作量向乙方支付费用。
第八条 其它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由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均不得擅自修改或
解除合同。合同中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
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合同执行中如发生纠纷,双方协商不能解决的,可报请建设
工程管理部门和__县(或市)政府调解,调解不成的,可报请合同管理机关仲裁,
也可提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裁决。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__份,送__人民
政府、计委、建委、建设银行、农委……各留存一份。
征用土地单位(甲方):____(盖章)
地址:____
代表人:____(盖章)
联系人:____
电话:____
银行帐户:____
被征土地单位(乙方):____(盖章)
地址:____
代表人:____(盖章)
联系人:____
电话:____
银行帐户:____
__年__月__日订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件
一、词语涵义及合同文件
第一条 词语涵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件(以下
简称合同条件)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条款(以下称协议条款)组成。其用词用
语除协议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涵义。
1.发包方(简称甲方):协议条款约定的、具有发包主体资料和支付工程价
款能力的当事人。
2.甲方驻工地代表(简称甲方代表):甲方在协议条款中指定的代表人。
3.承包方(简称乙方):协议条款约定的、具有承包主体资格并被发包方接
受的当事人。
4.乙方驻工地代表(简称乙方代表):乙方在协议条款中指定的代表人。
5.社会监理:甲方委托具备法定资格的工程监理单位或人员对工程进行的监
理。
6.总监理工程师: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监理总负责人。
7.设计单位:甲方委托的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
8.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
的工程造价管理部门。
9.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
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10.工程:协议条款约定具体内容的永久工程。
11.合同价款:按有关规定或协议条款约定的各种取费标准计算的,用以支
付乙方按照合同要求完成工程内容的价款总额。
12.经济支出:在施工中已经发生,经甲方确认后以增加预算形式支付的合
同价款。
13.费用:甲方在合同价款之外,需要直接支付的开支和乙方应负担的开支。
14.工期:协议条款约定的合同工期。
15.开工日期:协议条款约定的工程开工日期。
16.竣工日期:协议条款约定的工程竣工日期。
17.图纸:由甲方提供或乙方提供经甲方代表批准,乙方用以施工的所有图
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18.施工现场:经甲方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中施工现场总平面图
规定的场地。
19.书面形式:根据合同发生的手写、打字、复写、印刷的各种通知、任命、
委托、证书、签证、备忘录、会议纪要、函件及经过确认的电报、电传等。
20.不可抗力:指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甲乙方责任造
成的爆炸、火灾,以及协议条款约定等级以上的风、雨、雪、震等对工程造成损害
的自然灾害。
21.协议条款:结合具体工程,甲、乙方协商后签订的书面协议。
第二条 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应能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其组成和解释顺序如
下:
1.协议条款;
2.合同条件;
3.洽商、变更等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纪要、协议;
4.招标承包工程的中标通知书、投标书和招标文件;
5.工程量清单或确定工程造价的工程预算书和图纸;
6.标准、规范和其他有关技术资料、技术要求;
7.双方确认的往来信函、传真、电子邮件。
当合同文件出现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进度的情况下,由双方
协商解决(实行社会监理的,可先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意见仍不能一
致的,按第30条约定的办法解决。
第三条 合同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标准和适用法律。合同文件使用汉语或协
议条款约定的少数民族语言书写和解释、说明。
适用于合同文件的法律是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协议条款约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
所在地的地方法规。
施工中必须使用协议条款约定的国家标准、规范;国家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
可使用协议条款约定的专业或工程所在地地方的标准、规范。甲方应按协议条款
约定的时间向乙方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标准、规范。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乙方应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
艺,经甲方代表批准后执行;甲方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
本。本条所发生购买、翻译和制定标准、规范的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第四条 图纸。甲方在开工日期15天之前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日期和份数,向
乙方提供完整的施工图纸,乙方按协议条款要求做好图纸保密工作。需要特殊保密
的措施费用由甲方承担。乙方需要增加图纸份数,甲方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乙
方承担。
双方一般责任
第五条 甲方代表
甲方任命驻施工现场的代表,按照以下要求,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力,履行合同
约定的职责:
1.甲方代表可委派有关具体管理人员,承担自己部分权力和职责,并可在任
何时候撤回这种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5天通知乙方。
2.甲方代表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成交给乙方代表,乙方
代表在回执是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甲方代表可发出口头指令,
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乙方对甲方代表的指令应予执行。甲方代表不能
及时给予书面确认,乙方应于甲方代表发出口头指令后3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
甲方代表在乙方提出确认要求后3天内不予答复,应视为乙方要求已被确认。乙方
认为甲方代表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提出书面申告,甲方代表在
收到乙方申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以书面形式通
知乙方。紧急情况下,甲方代表要求乙方立即执行的指令或乙方虽有异议,但甲方
代表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乙方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费用和给乙方造成
的损失由甲方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3.甲方代表按合同约定,及时向乙方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图纸并履行其他
约定的义务,否则乙方在约定时间后24小时内将具体要求、需要的理由和迟误的
后果通知甲方代表,甲方代表收到通知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应承担由此造成的
经济支出,顺延因此延误的工期,赔偿乙方有关损失。
实行社会监理的工程,甲方委托的总监理工程师按协议条款的约定,部分或全
部行使合同中甲方代表的权力,履行甲方代表的职责,但无权解除合同中乙方的义
务。
甲方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易人,甲方应提前7天通知乙方,后任继续承担前任
应负的责任(合同文件约定的义务和其职权的承诺)。
第六条 乙方驻工地代表
乙方任命驻地负责人,按以下要求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力,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
1.乙方的要求、请求和通知,以书面形式由乙方代表签字后送交甲方代表,
甲方代表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2.乙方代表按甲方代表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依据合同发生
的指令、要求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甲方代表联系的情况下,可采取保证
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甲方代表送
交报告。责任在甲方,由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经济支出,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乙
方,由乙方承担费用。
乙方代表易人应提前7天通知甲方,后任继续承担前任应负的责任(合同文件
约定的义务和其职权内的承诺)。
第七条 甲方工作
甲方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和要求,一次或分阶段完成以下工作:
1.办理土地征用,青苗树林赔偿,房屋拆迁,清除地面,架空和地下障碍等
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
2.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协议条款约定地点,并
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
3.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协议条款约定的施工场地内的
主要交通干道,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4.向乙方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网线路资料,保证数据真实准确;
5.办理施工所需各种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占道及铁路专用线的申报批准
手续(证明乙方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
6.将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乙方,并进行现场交验;
7.组织乙方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向乙方进行设计交底;
8.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并承担有
关费用。
甲方不按合同约定完成以上工作造成延误,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支出,赔偿乙
方有关损失,工期相应顺延。
第八条 乙方工作
乙方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做好以下工作:
1.在其设计资格证书允许的范围内,按甲方代表的要求完成施工图设计或与
工程配套的设计,经甲方代表批准后使用。
2.向甲方代表提供年、季、月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和工程事故
报告。
3.按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看、看守、围栏和警卫等。如
乙方未履行上述义务造成工程、财产和人身伤害,由乙方承担责任及所发生的费用。
4.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甲方代表提供在施工现场办公和生活的
房屋及设施,发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5.遵守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和施工噪音等管理规定,经甲方
同意后办理有关手续,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乙方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
6.已竣工程未交付甲方之前,乙方按协议条款约定负责已完工程的成品保护
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乙方自费予以修复。要求乙方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单位
工程的部位和相应经济支出,在协议条款内约定。甲方提前使用后发生损坏的修理
费用,由甲方承担。
7.按合同的要求做好施工现场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工作。
8.保证施工现场清洁符合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合同文件的要求,
承担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合同签订后颁发的规定和非乙方原因造成
的损失和罚款除外)。
乙方不履行上述各项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和工程损失,应由甲方的损失给予赔
偿。
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第九条 进度计划
乙方应在协议条款约定的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提
交甲方代表。甲方代表应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予以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
批复,可视为该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已经批准。
乙方必须按批准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甲方代表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
程实际进展与进度计划不符时,乙方应按甲方代表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报甲方代
表批准后执行。
第十条 延期开工
乙方按协议条款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始施工。乙方不能按时开工,应在协议条款
约定的开工日期5天之前,向甲方代表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甲方代表在3
天内答复乙方。甲方代表同意延期要求或3天内不予答复,可视为已同意乙方要求,
工期相应顺延。甲方代表不同意延期要求或乙方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
求,竣工日期不予顺延。
甲方征得乙方同意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后可推迟开工日期,承担乙方因此造成
的经济支出,相应顺延工期。
第十一条 暂停施工
甲方代表在确有必要时,可要求乙方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
出处理意见。乙方按甲方要求停止施工,妥善保护已完工程,实施甲方代表处理意
见后向其提出复工要求,甲方代表批准后继续施工。甲方代表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
出处理意见,或收到乙方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乙方可自行复工。停工
责任在甲方,由甲方承担经济支出,相应顺延工期;停工责任在乙方,由乙方承担
发生的费用。因甲方代表不及时作出答复,施工无法进行,乙方可认为甲方已部分
或全部取消合同,由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 工期延误
对下述造成竣工日期推迟的延误,经甲方代表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工程量变化和设计变更;
2.一周内,非乙方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3.不可抗力;
4.合同中约定或甲方代表同意给予顺延的其他情况。
乙方在以上情况发生后5天内,就延误的内容和因此发生的经济支出向甲方代
表提出报告,甲方代表在收到报告后5天内予以确认、答复,逾期不予答复,乙方
即可视为延期要求已被确认。
非上述原因,工程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三条 工期提前
施工中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提前竣工协议,合同竣工日期可以
提前。乙方按此修订进度计划,报甲方批准。甲方应在5天内给予批准,并为赶工
提供方便条件。提前竣工协议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提前的时间;
2.乙方采取的赶工措施;
3.甲方为赶工提供的条件;
4.赶工措施的经济支出和承担;
5.提前竣工收益(如果有)的分享。
质量与验收
第十四条 检查与返工
乙方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的要求以及甲方代表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
工,随时接受甲方代表及其委派人员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并按
甲方代表及委派人员的要求返工、修改,承担由自身原因导致返工、修改的费用。
因甲方不正确纠正或其他非乙方原因引起的经济支出,由甲方承担。
以上检查检验合格后,又发现由乙方原因引起的质量问题,仍由乙方承担责任
和发生的费用,赔偿甲方的有关损失,工期相应顺延。
以上检查检验不应影响
签订合同双方:
征用土地单位:____,以下简称甲方;
被征土地单位:____,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____(审批权力机关)批准的____建设项目的计划任务书和工程
选点报告等文件,按照《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和__省(或自治区、直辖市)
政府的有关规定,经甲方向征地所在地的土地管理机关申请和__县(或市、省)
人民政府审查批准,经甲乙双方实地查看、反复协商,特签订本合同,以供双方共
同遵守。
第一条 征用土地数量及方位
甲方征用乙方土地共__亩,其中,稻田__亩,水塘__亩,菜地__亩,
坡地__亩,宅基地__亩,林木__亩,共有树木__株。所征土地东起___
_,南起____,西起____,北起____。
第二条 征用土地的各类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1.根据__省(或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关于征用土地的补偿规定,各类耕
地(包括菜地)按该地年产值的__倍(一般为该耕地年产值的三至六倍)补偿。
征用无收益的土地,不予补偿。(征用园地、鱼塘、藕塘、苇塘、宅基地、林地、
牧场草原等的补偿标准,按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制定的办法执行;征用城市郊
区的菜地,还应按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向国家缴纳新菜地开发基金。)
2.根据__省(或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的规定,所征土地上的青苗按该地
年产值的__%补偿,所征土地上的水井、林木、水塘等附着物按__办法补偿。
房屋的补偿办法另订拆迁合同。乙方人员在开始协商征地方案以后抢种的作物、树
木和抢建的设施,甲方一律不予补偿。
3.各类耕地的年产值按耕地被征用前三年的平均年产量和国家规定的价格核
定,稻田按平均亩产大米为__公斤,每公斤计价__元,年产值每亩核定为__
元;旱地按平均亩产玉米(或小麦)__公斤,每公斤计价__元,年产值每亩核
定为__元;菜地按平均亩产大白菜__公斤计算,每公斤计价__元,年产值每
亩核定为__元。
4.根据《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的规定,乙方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
征地前农业人口和耕地面积的比例及征地数量计算,共计__人;甲方对乙方农业
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按所征耕地每亩产值的二至三倍计算(年产值按被征用
前三年的平均年产量和国家规定的价格计算,但每亩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
超过其年产值的十倍);征用宅基地不付安置补助费(征用园地、鱼塘、藕塘、林
地、牧场、草原等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省、市、自治区政府的标准计算)。
甲乙双方在本合同上签字,并实地勘验征用地界、定立永久性界桩后__日内,
甲方向乙方一次(或商定于某段时期内几次)支付全部各类补偿费、安置补助费
共__元(其中,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被征土地年产值的二十
倍),付款均通过建设银行转帐托付。
第三条 减免公、余粮交售任务
甲乙双方按照__人民政府的规定,根据被征土地的亩数,向__人民政府呈
递减免公、余粮交售任务的申请报告。实际减免量,以__人民政府的批文为准。
第四条 安置办法
乙方因被征用土地造成农业剩余劳力,甲方应向有关单位联系,采取以下第( )
项办法解决:
1.发展农业生产。甲方协助乙方改良土壤,兴修水利,改善耕作条件;在可
能和合理的条件下,经县、市土地管理机关批准,适当开荒,扩大耕种面积;也可
由甲方结合工程施工帮助造地,但要从安置补助费中扣除甲方的资助费用。
2.发展社队工副业生产。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条件下,甲方帮助乙方因地
制宜,兴办对国计民生有利的工副业和服务性事业,但要从安置补助费中扣除甲方
的资助费用。
3.迁队或并队。土地已被征完或基本征完的生产队,在有条件的地方,可以
组织迁队;也可按照自愿互利的原则,与附近生产队合并,甲方要积极为乙方迁队
或并队创造条件。
(按照上述途径确实安置不完的剩余劳动力,经__省或自治区或直辖市人民
政府批准,在劳动计划范围内,符合条件的可以安排到集体所有制单位就业,并将
相应的安置补助费转拨给吸收劳动力的单位;甲方如有招工指标,经__省或自治
区或直辖市人民政府同意,也可以选招其中符合条件的当工人,并相应核减被征地
单位的安置补助费。乙方的土地被征完,又不具备迁队、并队条件的,乙方原有的
农业户口,经省或自治区、或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可转为非农业户口或城镇
户口,乙方原有集体所有的财产和所有的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由县市以上人民政
府与有关乡村商定处理,用于组织生产和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
乙方用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兴建生产生活设施所需建设物资,乡村能够解决的,
由乡村自行解决;乡村不能解决的,由当地政府协助解决;地方无法解决的少数
统配部管物资,经县(或市)土地管理机关审查核实后,由甲方随同建设项目向国
家有关部门申请分配,物资价款由乙方支付。
第五条 甲方的责任
1.甲方征用土地上有青苗的,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应当等待乙
方收获,不得铲毁;凡在当地一个耕种收获期内尚不要使用的土地,甲方应当与乙
方签订协议,允许乙方耕种。
2.甲方已征用二年还不使用的土地(铁路沿线以及因安全防护等特殊需要,
符合国家规定的留用土地,不得视为征而未用的土地),除经原批准征地的机关同
意延期使用的土地外,当地县(或市)人民政府有权收回处理,甲乙方均不得擅自
侵占或处理。
3.甲方如逾期不向乙方支付征地的各种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乙方可凭本合
同正本申请建设银行从甲方银行帐户内拨付,并可请求甲方按银行关于延期付款的
规定偿付违约金。
第六条 乙方的责任
1.自本合同订立之日起,乙方有责任告知所属村民不得在征用土地内种植作
物,不得砍伐林木和损坏其它附着物,有违反者,乙方必须赔偿甲方的损失。经甲
方同意在征地上种植作物的,乙方应统一安排,不得逾期。
2.乙方在本合同订立后需在征用土地上架设电线、兴修沟渠等,应经甲方同
意,乙方应在不影响建设工程的前提下动工,否则按侵犯公有财产报请有关机关处
理。
第七条 工程临时用地
甲方在工程施工过程中,需要建设材料堆场、运输通路和其它临时设施的,应
当尽量在征地范围内安排。确实需要另行增加临时用地的,由甲方向原批准工程项
目用地的主管机关提出临时用地数量和期限的申请,经批准后,同乙方签订临时用
地协议,并按乙方前三年土地平均年产值逐年给予补偿。甲方在临时用地上不得修
建永久性建筑物。甲方使用期满,应当恢复乙方土地的耕种条件,及时归还乙方,
或按恢复土地耕种条件的工作量向乙方支付费用。
第八条 其它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由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均不得擅自修改或
解除合同。合同中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
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合同执行中如发生纠纷,双方协商不能解决的,可报请建设
工程管理部门和__县(或市)政府调解,调解不成的,可报请合同管理机关仲裁,
也可提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裁决。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__份,送__人民
政府、计委、建委、建设银行、农委……各留存一份。
征用土地单位(甲方):____(盖章)
地址:____
代表人:____(盖章)
联系人:____
电话:____
银行帐户:____
被征土地单位(乙方):____(盖章)
地址:____
代表人:____(盖章)
联系人:____
电话:____
银行帐户:____
__年__月__日订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件
一、词语涵义及合同文件
第一条 词语涵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件(以下
简称合同条件)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条款(以下称协议条款)组成。其用词用
语除协议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涵义。
1.发包方(简称甲方):协议条款约定的、具有发包主体资料和支付工程价
款能力的当事人。
2.甲方驻工地代表(简称甲方代表):甲方在协议条款中指定的代表人。
3.承包方(简称乙方):协议条款约定的、具有承包主体资格并被发包方接
受的当事人。
4.乙方驻工地代表(简称乙方代表):乙方在协议条款中指定的代表人。
5.社会监理:甲方委托具备法定资格的工程监理单位或人员对工程进行的监
理。
6.总监理工程师: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监理总负责人。
7.设计单位:甲方委托的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
8.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
的工程造价管理部门。
9.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
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10.工程:协议条款约定具体内容的永久工程。
11.合同价款:按有关规定或协议条款约定的各种取费标准计算的,用以支
付乙方按照合同要求完成工程内容的价款总额。
12.经济支出:在施工中已经发生,经甲方确认后以增加预算形式支付的合
同价款。
13.费用:甲方在合同价款之外,需要直接支付的开支和乙方应负担的开支。
14.工期:协议条款约定的合同工期。
15.开工日期:协议条款约定的工程开工日期。
16.竣工日期:协议条款约定的工程竣工日期。
17.图纸:由甲方提供或乙方提供经甲方代表批准,乙方用以施工的所有图
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18.施工现场:经甲方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中施工现场总平面图
规定的场地。
19.书面形式:根据合同发生的手写、打字、复写、印刷的各种通知、任命、
委托、证书、签证、备忘录、会议纪要、函件及经过确认的电报、电传等。
20.不可抗力:指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甲乙方责任造
成的爆炸、火灾,以及协议条款约定等级以上的风、雨、雪、震等对工程造成损害
的自然灾害。
21.协议条款:结合具体工程,甲、乙方协商后签订的书面协议。
第二条 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应能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其组成和解释顺序如
下:
1.协议条款;
2.合同条件;
3.洽商、变更等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纪要、协议;
4.招标承包工程的中标通知书、投标书和招标文件;
5.工程量清单或确定工程造价的工程预算书和图纸;
6.标准、规范和其他有关技术资料、技术要求;
7.双方确认的往来信函、传真、电子邮件。
当合同文件出现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进度的情况下,由双方
协商解决(实行社会监理的,可先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意见仍不能一
致的,按第30条约定的办法解决。
第三条 合同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标准和适用法律。合同文件使用汉语或协
议条款约定的少数民族语言书写和解释、说明。
适用于合同文件的法律是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协议条款约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
所在地的地方法规。
施工中必须使用协议条款约定的国家标准、规范;国家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
可使用协议条款约定的专业或工程所在地地方的标准、规范。甲方应按协议条款
约定的时间向乙方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标准、规范。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乙方应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
艺,经甲方代表批准后执行;甲方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
本。本条所发生购买、翻译和制定标准、规范的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第四条 图纸。甲方在开工日期15天之前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日期和份数,向
乙方提供完整的施工图纸,乙方按协议条款要求做好图纸保密工作。需要特殊保密
的措施费用由甲方承担。乙方需要增加图纸份数,甲方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乙
方承担。
双方一般责任
第五条 甲方代表
甲方任命驻施工现场的代表,按照以下要求,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力,履行合同
约定的职责:
1.甲方代表可委派有关具体管理人员,承担自己部分权力和职责,并可在任
何时候撤回这种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5天通知乙方。
2.甲方代表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成交给乙方代表,乙方
代表在回执是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甲方代表可发出口头指令,
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乙方对甲方代表的指令应予执行。甲方代表不能
及时给予书面确认,乙方应于甲方代表发出口头指令后3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
甲方代表在乙方提出确认要求后3天内不予答复,应视为乙方要求已被确认。乙方
认为甲方代表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提出书面申告,甲方代表在
收到乙方申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以书面形式通
知乙方。紧急情况下,甲方代表要求乙方立即执行的指令或乙方虽有异议,但甲方
代表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乙方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费用和给乙方造成
的损失由甲方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3.甲方代表按合同约定,及时向乙方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图纸并履行其他
约定的义务,否则乙方在约定时间后24小时内将具体要求、需要的理由和迟误的
后果通知甲方代表,甲方代表收到通知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应承担由此造成的
经济支出,顺延因此延误的工期,赔偿乙方有关损失。
实行社会监理的工程,甲方委托的总监理工程师按协议条款的约定,部分或全
部行使合同中甲方代表的权力,履行甲方代表的职责,但无权解除合同中乙方的义
务。
甲方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易人,甲方应提前7天通知乙方,后任继续承担前任
应负的责任(合同文件约定的义务和其职权的承诺)。
第六条 乙方驻工地代表
乙方任命驻地负责人,按以下要求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力,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
1.乙方的要求、请求和通知,以书面形式由乙方代表签字后送交甲方代表,
甲方代表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2.乙方代表按甲方代表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依据合同发生
的指令、要求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甲方代表联系的情况下,可采取保证
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甲方代表送
交报告。责任在甲方,由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经济支出,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乙
方,由乙方承担费用。
乙方代表易人应提前7天通知甲方,后任继续承担前任应负的责任(合同文件
约定的义务和其职权内的承诺)。
第七条 甲方工作
甲方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和要求,一次或分阶段完成以下工作:
1.办理土地征用,青苗树林赔偿,房屋拆迁,清除地面,架空和地下障碍等
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
2.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协议条款约定地点,并
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
3.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协议条款约定的施工场地内的
主要交通干道,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4.向乙方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网线路资料,保证数据真实准确;
5.办理施工所需各种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占道及铁路专用线的申报批准
手续(证明乙方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
6.将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乙方,并进行现场交验;
7.组织乙方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向乙方进行设计交底;
8.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并承担有
关费用。
甲方不按合同约定完成以上工作造成延误,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支出,赔偿乙
方有关损失,工期相应顺延。
第八条 乙方工作
乙方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做好以下工作:
1.在其设计资格证书允许的范围内,按甲方代表的要求完成施工图设计或与
工程配套的设计,经甲方代表批准后使用。
2.向甲方代表提供年、季、月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和工程事故
报告。
3.按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看、看守、围栏和警卫等。如
乙方未履行上述义务造成工程、财产和人身伤害,由乙方承担责任及所发生的费用。
4.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甲方代表提供在施工现场办公和生活的
房屋及设施,发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5.遵守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和施工噪音等管理规定,经甲方
同意后办理有关手续,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乙方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
6.已竣工程未交付甲方之前,乙方按协议条款约定负责已完工程的成品保护
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乙方自费予以修复。要求乙方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单位
工程的部位和相应经济支出,在协议条款内约定。甲方提前使用后发生损坏的修理
费用,由甲方承担。
7.按合同的要求做好施工现场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工作。
8.保证施工现场清洁符合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合同文件的要求,
承担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合同签订后颁发的规定和非乙方原因造成
的损失和罚款除外)。
乙方不履行上述各项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和工程损失,应由甲方的损失给予赔
偿。
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第九条 进度计划
乙方应在协议条款约定的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提
交甲方代表。甲方代表应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予以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
批复,可视为该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已经批准。
乙方必须按批准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甲方代表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
程实际进展与进度计划不符时,乙方应按甲方代表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报甲方代
表批准后执行。
第十条 延期开工
乙方按协议条款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始施工。乙方不能按时开工,应在协议条款
约定的开工日期5天之前,向甲方代表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甲方代表在3
天内答复乙方。甲方代表同意延期要求或3天内不予答复,可视为已同意乙方要求,
工期相应顺延。甲方代表不同意延期要求或乙方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
求,竣工日期不予顺延。
甲方征得乙方同意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后可推迟开工日期,承担乙方因此造成
的经济支出,相应顺延工期。
第十一条 暂停施工
甲方代表在确有必要时,可要求乙方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
出处理意见。乙方按甲方要求停止施工,妥善保护已完工程,实施甲方代表处理意
见后向其提出复工要求,甲方代表批准后继续施工。甲方代表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
出处理意见,或收到乙方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乙方可自行复工。停工
责任在甲方,由甲方承担经济支出,相应顺延工期;停工责任在乙方,由乙方承担
发生的费用。因甲方代表不及时作出答复,施工无法进行,乙方可认为甲方已部分
或全部取消合同,由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 工期延误
对下述造成竣工日期推迟的延误,经甲方代表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工程量变化和设计变更;
2.一周内,非乙方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3.不可抗力;
4.合同中约定或甲方代表同意给予顺延的其他情况。
乙方在以上情况发生后5天内,就延误的内容和因此发生的经济支出向甲方代
表提出报告,甲方代表在收到报告后5天内予以确认、答复,逾期不予答复,乙方
即可视为延期要求已被确认。
非上述原因,工程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三条 工期提前
施工中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提前竣工协议,合同竣工日期可以
提前。乙方按此修订进度计划,报甲方批准。甲方应在5天内给予批准,并为赶工
提供方便条件。提前竣工协议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提前的时间;
2.乙方采取的赶工措施;
3.甲方为赶工提供的条件;
4.赶工措施的经济支出和承担;
5.提前竣工收益(如果有)的分享。
质量与验收
第十四条 检查与返工
乙方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的要求以及甲方代表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
工,随时接受甲方代表及其委派人员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并按
甲方代表及委派人员的要求返工、修改,承担由自身原因导致返工、修改的费用。
因甲方不正确纠正或其他非乙方原因引起的经济支出,由甲方承担。
以上检查检验合格后,又发现由乙方原因引起的质量问题,仍由乙方承担责任
和发生的费用,赔偿甲方的有关损失,工期相应顺延。
以上检查检验不应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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