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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港口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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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方法。
  属由甲方承担的费用,乙方应在双方商定的时间内,按上述方法提出变更价款,报监理工程师审查,经甲方同意后调整合同价款和竣工日期;若甲方不同意乙方提出的变更价款,应在乙方提出后14天内与乙方协商,若协商不成,双方可提请工程造价管理部门裁定。
  第十四条 转让与分包
  1.转让:本合同一经签署不得转让。
  2.分包:
  (1)本合同工程的主体工程不得分包。
  (2)若部分分项工程确需分包时,须取得甲方同意。乙方应将分包合同副本提交甲方备案。
  (3)乙方对本合同所承担全部责任义务,不受分包的影响。监理工程师有权对分包人的施工质量、施工安全和施工进度进行监督。分包人的任何违约与疏忽,均视为乙方的违约与疏忽。
  第十五条 施工安全
  1.施工安全责任:乙方应按国家和有关部门的规定,加强施工现场人员与船机的施工安全管理,对施工现场的防台、防火、防爆、防汛和防盗等采取严格的安全防护措施,并承担由于措施不力造成的事故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
  2.安全事故处理:施工现场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时,乙方除立即采取有效的措施外,应立即将事故情况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甲方及监理工程师,甲方应为抢救提供必要的条件。
  3.安全措施:乙方在高压线、水上、水下及地下管线、易燃、易爆地段及有害环境下施工时,施工前应提出安全保护措施,经监理工程师审查,甲方同意后实施,甲方的同意不能免除乙方应承担的安全责任。防护措施费用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由乙方承担;施工过程中,由于外部条件变化所发生的安全措施费用,由甲方另行支付。
  第十六条 保险
  1.工程保险:本工程的“建筑工程一切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投保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
  2.人员、船机设备保险:本工程的施工人员、船机设备的保险,由乙方负责。
  第十七条 不可抗力
  1.自然灾害: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等级以上的自然灾害也属不可抗力。
  2.损失报告:不可抗力发生后,乙方应迅速采取措施,尽量减少损失,并在24小时内向甲方及监理工程师通报损害情况,7天内向甲方及监理工程师提交损失情况、清理和修复费用以及施工期延误的报告。
  3.费用分担:因不可抗力发生而产生的下列费用,由甲乙双方分别承担:
  (1)工程本身的损害由甲方承担;
  (2)人员伤亡由其所属单位负责;
  (3)乙方设备、船舶和机械的损坏由乙方承担。
  4.损失补偿:不可抗力造成工程停工或破坏时,甲乙双方经过协商后由甲方给予合理补偿,但此类补偿不包括因乙方防范措施不当而造成的损失和由本条第三款规定应由乙方承担的费用。清理与修复工作的责任和所需费用,由甲乙双方另签补充协议或共同签署备忘录约定。
  第十八条 竣工验收与结算
  1.验收申请:乙方应在工程完工且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7天内向甲方及监理工程师提交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和工程竣工资料。监理工程师接到验收申请和竣工资料后7天内予以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并报甲方审批。若工程及竣工资料符合要求,甲方应在接到申请报告14天内组织验收;若工程或竣工资料达不到要求,乙方应按监理工程师的合理要求,对工程或竣工资料予以整修或补充,并重新申请验收,由此而产生的费用和施工期的延误由乙方负责。若监理工程师或甲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对工程及竣工资料进行审查和组织验收,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并相应延长施工期。
  2.验收程序:
  (1)甲方根据乙方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和竣工资料,确定验收时间并通知有关各方;
  (2)甲方组织有关单位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对工程建设的各个环节进行审查,听取有关对工程管理、设计、施工和监理情况的汇报;审阅工程竣工资料,查验现场,并对工程遗留或存在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3)质量监督站对工程质量等级进行评定;
  (4)经验收合格,甲乙双方办理工程交接手续;
  (5)工程验收合格,竣工日期为乙方送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需修改后才能达到竣工验收合格的工程,其竣工日期应为修改后提请甲方验收的日期。
  3.现场清理: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除甲方另有要求外,乙方应按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期限和要求清理并撤离施工现场。否则乙方应按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向甲方支付有关费用。
  4.竣工资料: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乙方提交的竣工资料包括下列主要内容,竣工资料提交的份数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
  (1)竣工图纸和资料;
  (2)工程质量自评报告;
  (3)阶段验收和隐蔽工程验收资料;
  (4)工程材料及设备试验与检验资料;
  (5)沉降及位移观测资料;
  (6)竣工工程整体尺度测量报告;
  (7)施工报告;
  (8)竣工结算报告(办理完竣工结算后提交)。
  5.竣工结算:
  (1)竣工验收合格后,乙方应在30天内向甲方提交结算报告,办理竣工结算。甲方接到结算报告后14天内审核确认,并在确认后7天内将应支付乙方的工程款支付给乙方;若甲方接到结算报告后14天内未予审核确认,乙方提交的结算报告则视为已被甲方确认。
  (2)甲方在确认结算报告后7天内未将工程款支付给乙方,从确认结算报告后第8天起按施工企业向银行计划外贷款的利率向乙方支付拖欠工程款项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九条 工程保修
  1.保修期限:保修期从工程竣工之日起算,水工工程保修期为一年整,疏竣工程不设保修期,其他工程的保修期在专用条款中约定。阶段验收工程的保修期从阶段验收竣工之日起算。
  2.保修责任:乙方在工程保修期内有责任返修因乙方原因造成的任何工程缺陷或损坏,返修费用由乙方承担。因甲方使用不当或其他非乙方原因造成的损坏,乙方应协助修复,费用由甲方承担。
  3.返修:保修期内,对应由乙方负责的返修内容,乙方应在接到返修通知后14天内开始实施返修,并在甲乙双方商定时间内修理完毕,否则甲方有权委托其他单位或人员进行修理,其费用由乙方承担。
  4.保修金:保修金的数额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甲方应在保修期满后7天内,将保修金和按合同专用条款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一起返还乙方。
  第二十条 争议、违约、索赔与赔偿
  1.争议:双方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应协商解决或提交主管部门调解,若协商及调解无效,可选用以下方式之一处理:
  (1)向有管辖权的合同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争议发生后,除双方均同意停工外,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否则视为违约。
  2.违约:任何一方不按合同履行自己的责任和义务,均为违约。违约方应向对方赔偿因违约给对方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因一方违约使合同不能履行时,另一方可要求中止或解除合同,但应提前14天通知违约方,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违约方承担。
  3.索赔:因甲方违约或未能及时履行义务给乙方造成损失以及其他索赔事件发生时,乙方可按以下规定向甲方索赔:
  (1)在要求索赔的事件发生后21天内,向甲方提交索赔申请。
  (2)在提出索赔申请后14天内,向甲方提交索赔报告,详细说明索赔理由,提供同期记录副本或其他可靠证据,并列明索赔款额、延长施工期及其计算依据和方法。
  (3)甲方接到索赔报告后14天内,及时进行调查并对索赔资料进行审核,并有权要求乙方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在乙方按要求提供补充资料之后28天内,甲方应给予乙方明确答复。并将确认的索赔款额列入甲方付款计划。
  (4)若乙方未能按上述规定按时提出索赔申请、索赔报告或补充资料,甲方可不予受理。如果甲方未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进行审核或确认,视为乙方索赔要求已被甲方确认。
  (5)若乙方对甲方的答复有异议,可按本条第一款执行。
  (6)若甲方授权监理工程师对索赔事项进行审核,应在合同专用条款中说明,但上述规定的索赔时限不变。
  4.赔偿:发生下述情形之一时,甲方可按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办法和标准要求乙方赔偿。
  (1)施工质量达不到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等级;
  (2)因乙方原因延误了施工期;
  (3)施工中因乙方原因造成工程重大损失。
  第二十一条 奖励
  1.奖励: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符合下述情况之一时,甲方可按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标准和方法,给予乙方奖励。
  (1)工程施工质量高于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等级;
  (2)按甲方要求提前竣工。
  第二十二条 合同的中断与终止
  1.合同中断:由于政策的变化和其它甲乙双方之外的原因导致工程停建或缓建,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视为合同中断。合同中断后,乙方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工程的移交工作。按甲方的要求将施工船机和人员撤离现场。甲方应为乙方撤离现场提供必要的条件,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和赔偿乙方因合同中断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2.合同终止:本合同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乙方将工程移交甲方和竣工结算完毕后,除有关保修条款外,其他条款终止。保修期满,甲乙双方结清保修金后,保修条款终止。
  三、合同专用条款
  合同专用条款是对合同通用条款的补充、完善或具体化。应对照合同通用条款中同一条款一起阅读和理解。
  如果合同通用条款与合同专用条款之间有不一致之处,以合同专用条款为准。
  第一条 词语定义
  第二条 合同文件
  1.合同文件:
  合同组成和解释次序的补充或更改。
  2.设计文件:
  (1)甲方提供设计文件的份数;
  (2)乙方负责部分设计时,提交设计文件时间、份数。
  第三条 合同范围
  1.合同范围:列入本合同范围内的工程地点、内容、规模、建筑物的尺度,建筑物的结构形式,并明确合同范围内水工、堆场、水电、土建、机械、疏浚等不同专业的施工内容。
  第四条 技术标准
  2.技术标准的替代:
  适用于本工程的其他技术标准及应用范围。
  第五条 语言、法规和联系方式
  1.语言:
  辅助语言。
  2.法规:
  其他适用法律。
  第六条 甲方的责任
  1.提供场地条件:
  甲方向乙方提供施工场地的时间、位置、面积和高程。
  2.提供水电与交通条件:
  甲方提供水、电、交通和通讯等条件和接至地点及时间,甲方提供施工船舶的临时停泊水域的位置和时间。
  4.提供技术资料:
  甲方提供各种技术资料的时间和数量及其技术交底、现场交验的时间和办法。
  第七条 乙方的责任
  1.施工准备:
  为本工程配备的主要施工船机和设备的规格、数量及到达现场的时间。
  4.提供条件:
  为监理工程师提供的条件清单。
  第八条 工程监理
  1.工程监理:
  监理单位名称。
  2.监理工程师:
  监理工程师的职责和权限。
  第九条 施工期
  1.开工:
  (1)乙方提交开工申请报告的时限。
  (2)发布开工令的时限。
  3.施工期延长:
  施工期可以延长的其他情况。
  6.阶段工期:
  阶段工期的要求。
  第十条 施工组织设计
  1.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
  乙方提交施工组织设计的时间。
  第十一条 质量控制
  1.材料与设备:
  甲方提供材料与设备的清单及供应方式。
  6.质量等级:
  约定质量等级。
  7.质量监督:
  质量监督站名称。
  第十二条 合同价款与支付
  1.合同价款的计算与支付:
  (1)本合同的承包方式。
  (2)合同价款的计算与支付办法。
  2.合同价款的调整:
  (1)对调整情况的限制或补充;
  (2)调整的具体方法。
  3.工程预付款支付:
  (1)工程预付款支付的时间、金额和方法;
  (2)工程预付款抵扣的时间、金额比例和方法。
  4.工程量确认:
  乙方提交工程量报表的时间。
  5.进度款支付:
  工程进度款支付的时间约定和实施办法以及进度款延期支付的利息。
  第十三条 设计变更
  4.确定变更价款:
  确定变更价款的原则和变更单价的其他计算方法。
  第十四条 转让与分包
  第十五条 施工安全
  3.安全措施:
  防护措施费用的承担。
  第十六条 保险
  1.工程保险:
  投保期限、保险范围、投保金额、保险赔偿分配和保险费用承担。
  第十七条 不可抗力
  1.自然灾害:
  除合同通用条款所列外,不可抗力还包括以下自然灾害:
  (1)___级以上持续___天的大风;
  (2)有效波高超过___米的波浪;
  (3)____毫米以上持续____天的大雨;
  (4)烈度____以上的地震;
  (5)……
  第十八条 竣工验收与结算
  3.现场清理:
  (1)对乙方进行清场的要求及乙方撤离时间。
  (2)乙方未按要求清场及撤离,给予甲方赔偿的办法。
  4.竣工资料:
  (1)对竣工资料内容的补充或修改;
  (2)乙方提交竣工资料的份数。
  第十九条 工程保修
  1.保修期限:
  对工程保修期限的约定或个数。
  2.保修金:
  (1)保修金的数额
  (2)甲方留置保修金的利率。
  第二十条 争议、违约、索赔与赔偿
  3.索赔:
  甲方明确授权监理工程师的审核方式。
  4.赔偿:
  赔偿的办法和标准。
  第二十一条 奖励
  1.奖励:
  (1)对奖励情况的补充或修改;
  (2)对各种奖励情况、奖励标准和奖励方法的约定。
  第二十二条 合同的中断与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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