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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电力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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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按第七条第二款约定处理,并由甲方付给应付款从应付之日起的滞纳金。
  第二十一条 工程量的核实确认
  1.乙方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向甲方代表提交“已完工程报告”申请确认。甲方代表在乙方提交报告后3天内按设计图纸对已完工程量进行核实确认(简称计量),逾期未予以计量,即视为甲方代表对乙方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已经确认,亦作为工程款支付的依据。
  2.甲方在进行计量24小时前通知乙方派人参加,乙方应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甲方未按约定发出通知使乙方未能参加计量,甲方的自行计量无效。乙方无正当理由未参加计量,甲方自行计量的结果有效,即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3.甲方代表对乙方超出图纸要求增加的工程量和因其自身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不予计量。
  第二十二条 工程款支付
  1.乙方按照《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方式和甲方代表确认的工程量,依据构成合同价款相应项目的单位和取费标准,计算出已完工程的价款,编制“工程款结算帐单”提交甲方代表。甲方代表在乙方提交“工程款结算帐单”后5天内予以签证,并通知经办银行付款。
  2.甲方代表对乙方的结算帐单逾期未签证,或经办银行由于甲方原因未付款,乙方可向甲方代表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在发出通知5天后甲方仍未按要求 给付,乙方可暂停施工,按第七条款约定处理,并由甲方偿付应付工程款的利息,利息从其计量签字第11天起按约定的利率计取。
  第六章 材料设备供应
  第二十三条 甲方供应材料设备
  1.甲方按《协议条款》约定为乙方供应材料、设备,所供材料、设备的种类、规格、型号、数量、单位、质量等级和提供时间、地点应与清单相符,并向乙方提供材料、设备的质量合格证明。
  2.甲方代表在提供材料、设备前按约定时间通知乙方验收、领取,经验收、领取后发生损坏丢失由乙方补修、赔偿。
  3.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与《协议条款》约定、合同文件规定或清单不符,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1)材料、设备的单价不符,由甲方承担所有价差。
  (2)材料、设备的种类、规格、质量等级不符,乙方可拒绝接收,保管,由甲方运出施工现场并重新采购。设备到货时如不能开箱检验,可只验收箱子数量,之后的开箱检验由甲乙双方共同进行,出现缺件即由甲方负责补足,质量等级、规格等不符的则由甲方重新采购。
  (3)材料的种类、规格、型号等不符,乙方可代为调剂串换,甲方承担相应的经济支出。
  (4)设备有缺陷,甲方可委托乙方处理,由甲方给付因此发生的费用。
  (5)到货地点不符,甲方负责倒运至指定地点。
  (6)供应数量不足,由甲方补齐;供应数量超额,由甲方将多余部分运出施工现场。
  (7)供应时间提前,甲方负责保管或付款委托乙方保管。
  4.乙方未如约检验、接收、领取材料、设备给甲方造成损失,按第八条第二款约定处理。
  5.经乙方检验通过之后发现甲方所供材料、设备(包括备品、备件)有规格、质量等不符的,甲方仍应承担重新采购及拆除、重建的经济支出。
  6.甲方未按《协议条款》约定、合同文件规定和清单供应材料、设备,或供应时间迟误,或出现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第二十三条第五款约定的情况,造成乙方施工延误的,按第七条第二款约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乙方采购材料设备
  1.乙方根据《协议条款》约定,按照设计和规范的要求采购工程需要的材料、设备或配制加工非标准设备,并提供产品质量合格证明。
  2.甲方委托乙方卸运、保管材料、设备和配制加工非标准设备、代办设备,在《协议条款》中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或另订协议,并支付一定数额的预付款。
  3.在材料、设备到货前,乙方按约定通知甲方代表验收,甲方未按时到场验收,可视为其已验收,乙方自行验收生效。
  4.乙方采购材料、设备的价差调整办法,在《协议条款》中约定。
  5.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或配制加工的非标准设备与设计和规范要求不符,甲方代表拒绝验收,由乙方按甲方代表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现场,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6.无论甲方是否到场验收,验收后发现材料、设备不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仍由乙方修复或拆除、重新采购,并承担发生的费用,赔偿甲方的损失。由此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7.根据工程需要,经甲方代表批准,乙方可使用代用材料。因甲方原因使用,由甲方承担发生的经济支出,因乙方原因使用,由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第七章 设计变更
  第二十五条 设计变更
  1.乙方执行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建设工程施工技术管理的有关规定,严格按图施工,发现设计差错缺漏不得将错就错或擅自修补,应及时向甲方代表提出变更设计申请。
  2.甲方对原设计进行变更或同意乙方的变更设计申请,应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期限送交原设计单位审查、修改、补充,取得相应的图纸、说明,对于较大设 计变更和重大设计变更还应取得有关部门的批准、追加投资和材料的指标,之后发给乙方设计变更通知,否则乙方有权拒绝变更。
  3.乙方按照设计变更通知施工,进行下列变更:
  (1)增减合同约定的工程量;
  (2)更改有关工程的性质、质量、规格;
  (3)更改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4)增加工程需要的附加工作;
  (5)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4.因以上变更导致的经济支出和乙方损失,由甲方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第二十六条 确定变更价款
  1.发生第二十五条约定的变更后,在《协议条款》约定的期限内,乙方按下列方法提出变更价格,经甲方代表批准后调整合同价款和竣工日期。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计算,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情况的价格,可将此作为确定变更价格的基础,用以变更合同价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的和类似的价格,由乙方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
  2.甲方代表在乙方提交变更价格意见后5天内予以批准,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及理由,逾期不予批复即视为甲方代表批准。
  3.乙方对于甲方代表不批准其变更价格意见持有异议,可提请总监理工程师予以评定(如果有社会监理)、提请约定的工程造价部门予以裁定,不服裁定则可按第30条约定处理。
  第八章 竣工与结算
  第二十七条 竣工验收
  1.工程具备竣工条件,乙方按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等规定向甲方代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申请验收。甲方代表在乙方申请验收后10天内组织有关 部门进行验收,验收5天内给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乙方按要求修改,承担由于自身原因造成修改所发生的费用。甲方承担非乙方原因造成修改所发生的费用及因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延误的工期予以顺延。
  2.整套启动试运验收,执行电力建设工程启动及竣工验收规程等规定,由甲方承担整套启动试运验收的组织工作,全面处理试运验收中发生的问题。乙方参与有重大影响项目的整套启动调试方案和措施的制定,在启动调试中负责其施工项目的维护、检修、消除缺陷。
  3.乙方参加整套启动试运的工日及酬金,经甲方双方参照调试工期定额和相应的取费标准商定,由甲方予以支付。合同中另有约定、已包含在合同价款的除外。
  4.竣工日期为乙方提交“竣工验收报告”之日,需修改后才能达到竣工要求的,应为乙方修改后经甲方验收之日。
  5.甲方未按如上日期组织验收,应从约定期限最后1天的次日起承担工程保管费用。
  6.按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的有关规定,乙方在整套启动试运验收后45天内,将竣工图等完整竣工资料交甲方。
  7.工程移交后实行试生产的,火电项目期限6个月,不得延长。试生产利润,甲乙双方按约定分享。
  8.由于设计、设备或系统等不属于乙方原因使个别项目不能全部投入,应在启动试运验收记录上写明原因,由甲方负责在验收后组织完成。
  9.机组经72小时试运后,由于系统负荷需要等原因不能停机,则免去其后的规定试运时间,即告整套启动试运验收完成。
  10.零星土建工程和少数非主要设备未按设计规定的内容全部建成,但不影响正常生产,已符合竣工验收标准的,应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由承包该施工项目的乙方负责在整套启动试运验收后完成,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11.由于特殊原因,部分单位工程和部分须甩项竣工时,双方订立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各方责任。
  12.甲方代表在乙方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后10天内无正当理由未组织验收,或验收后5天内未予批准且未提出修改意见,即视为此“竣工验收报告”经甲方代表批准,应据以办理结算手续。
  第二十八条 竣工结算
  1.竣工报告批准后,乙方按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办法等有关规定和《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方式,向甲方代表提交“竣工结算报告”。甲方代表在乙方提交报 告后5天内予以批准并将拨款通知送经办银行办理竣工结算,或提出修改意见及理由。乙方收到工程款后15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甲方。
  2.甲方违反有关规定或约定未如约办理竣工结算,或经办银行由于甲方原因未支付工程款,乙方或留置部分或全部工程,予以妥善保护,由甲方给付保护费用,承担违约责任,并按约定的利率偿付拖欠工程款的利息。
  第二十九条 保修
  1.执行电力建设工程启动及竣工验收规程、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等规定,乙方对竣工交付使用的工程所存在的质量缺陷负责维修。
  2.保修项目、内容、范围,由甲乙双方在《协议条款》中约定。
  3.保修期,整体工程或其中分单项、单位、分项、分部验收交付的工程,均从移交甲方之日起分别计算保修期。
  (1)建筑工程保修期:
  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建工程为1年,其屋面防水工程为3年;
  ②建筑物的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安装工程为6个月;
  ③建筑物的供热、供冷工程为1个采暖期、供冷期;
  ④室外的上下水、道路等公用工程为1年。
  (2)安装工程保修期为1年。
  (3)其他有特殊要求的工程,保修期限由甲乙双方在《协议条款》中约定。
  4.质量保修金,由甲方从其给付乙方的工程结算款中划拨,存入《协议条款》约定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银行开设的专门帐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1)建筑工程按其造价的___%留存;
  (2)安装工程按其造价的____%留存;
  (3)有特殊保修要求的工程由甲乙双方在《协议条款》中约定留存比例。
  5.保修责任,乙方负责维修由于其自身原因形成的质量缺陷,所发生的费用从质量保修金中支付,不足部分由乙方交付。乙方自接到甲方发给的保修通知之日 起,在两周内到达现场与甲方共同辨明质量缺陷责任,商议返修内容。属乙方责任的,乙方未按期到达现场,甲方应再次通知乙方。乙方在接到再次通知后1周内仍未到达,甲方可在不提高工程标准的前提下自行返修,所发生的费用按上述办法支付。由于设计、使用不当或材料、构件、配件、设备的设计、制造等原因造成质量缺陷,由责任方承担保修责任,乙方予以维修发生的费用由甲方给付。对于不可抗力引起的质量问题,乙方不予承担责任。
  6.乙方的返修方案及工期按第九条约定确定,返修价款按第二十六条约定确定,质量验收按第十四条约定进行,所用材料、构件、配件等数量、价格及采购供应等具体事宜由双方商定或签订协议,甲方应积极予以创造方便条件。
  7.退还工程质量保修金,由甲方在保修期满后20天内予以结算,将剩余的质量保修金及银行存款利息退还乙方。
  第九章 争议、违约和索赔
  第三十条 争议
  1.甲乙双方对于合同权益有不同的主张和要求,可通过协商或约定的单位、人员调解排解。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协商、调解不成的,可根据双方的协议向有管辖权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双方未达成仲裁协议的,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2.双方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
  (1)合同确已无法履行;
  (2)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3)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
  (4)仲裁机关要求停止施工;
  (5)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第三十一条 违约
  1.任何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未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要求,即应承担违约责任,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还应付给赔偿金,补偿违约金不足的部分。
  2.违约金、赔偿金应在双方明确违约责任后10天内偿付,否则按约定的利率给付利息。乙方给付甲方的违约金、赔偿金,经双方同意后可由甲方从合同价款中扣收。
  3.除非合同解除或终止,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4.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经济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以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第三十二条 索赔
  1.合同一方的经济利益、正当权利因对方违约、危害行为遭受损失,要求对方予以给付、补偿、归还,按以下程序进行:
  (1)有正当地索赔理由和充足的证据。
  (2)在索赔事件发生后20天内,向对方提交“索赔通知”。索赔通知应包括索赔的理由、依据、要求等内容。
  (3)受索赔方在索赔方提交通知后10天内给予书面确认,或提出异议、通知索赔方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证据;索赔方在接到该通知后7天内提交补充理由证据,受索赔方接到补充理由证据后5天内给予书面答复。
  (4)索赔方逾期未提交“索赔通知”或补充理由证据,视其为放弃索赔;受索赔方逾期未要求补充理由证据或未作出答复,视为其确认索赔,“索赔通知”则从应答复的最后1天起生效。
  2.受索赔方在确认索赔后10天内如数向索赔方给付或补偿、归还,否则应赔偿因迟误给索赔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十章 其它
  第三十三条 安全施工
  1.执行电力建设安全施工管理的有关规定,认真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防事故。
  2.乙方承担因自身安全措施不力而出现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非乙方责任造成的事故由责任方承担责任及费用。发生重大伤亡事故,乙方应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甲方代表,按有关规定和政府有关部门的要求处理。甲方应为此提供方便条件。
  3.乙方在动力设备、高电压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等特殊环境施工前,应向甲方提出安全保护措施,经甲方代表批准后实施,费用由甲方承担。
  4.乙方有在有毒有害环境中施工,甲方应按有关规定提供相应的防护措施,并承担有关的经济支出。
  第三十四条 专利技术、特殊工艺和合理化建议
  1.甲方要求采用专利技术、特殊工艺,须负责办理相应的申报、审批手续,承担申报、试验等费用;乙方按甲方要求使用,并负责试验等有关工作。
  2.乙方提供使用专利技术和特殊工艺,报甲方代表批准后按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约定处理。
  3.乙方提出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图纸、设计和“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原定材料、设备和换用,应经甲方代表批准。
  4.以上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利益,双方按协议分摊或分享。
  第三十五条 地下障碍和文件
  乙方在施工中发现文件、古墓、古建筑基础和结构、化石、钱币等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的物品或其它影响施工的地下障碍物,应在4小时内通知甲方代表, 报告有关管理部门并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甲方代表应在收到通知后12小时内对乙方采取的保护措施给予批准或提出处理意见。甲方应承担保护措施的费用,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第三十六条 工程分包
  1.乙方可按投标书或《协议条款》约定分包部分工程,将分包合同副本送交甲方代表。分包合同与本合同发生抵触,以本合同为准。
  2.分包合同不能解除乙方任何约定义务与责任。乙方应在分包场地派驻相应监督管理人员,保证合同的履行。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或疏忽,均视为乙方的违约或疏忽。
  3.除非《协议条款》另有约定,分包工程价款由乙方与分包单位结算。
  第三十七条 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发生后,乙方应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在24小时内向甲方代表通报受害情况,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向甲方代表报告损失情况和清 理、修复的费用。灾害继续发生,乙方应每隔5天向甲方代表报告1次灾害情况,直到灾害结束。甲方应对处理灾害提供必要条件。
  2.因不可抗力遭受损失的承担:
  (1)已完工程、施工设施和甲乙双方已购材料、设备的损失由甲方承担,第十五条第二款约定的返工费和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二十四条第五款、第二十四条 第六款约定的工程价款或材料、设备费用除外。已购材料、设备,包括已提取、接收、验收、保管或在运途中、在现场用于施工的材料、设备。
  (2)乙方为防止、减少不可抗力对工程的损害应采取措施所发生的费用及损失,由甲方承担。
  (3)乙方生产、生活临时建筑的损失,由甲方予以适当的补偿。
  (4)人员伤亡由其单位负责处理并承担费用,但由于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中情况造成伤亡则由甲方给予补偿。
  (5)乙方的施工机械设备及停工等损失,由乙方承担,但因第三十七条第二款(2)项中的情况所致则由甲方给予补偿。
  (6)第十五条第二款约定的返工费和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二十四条第五款、第二十四条第六款约定的工程价款或材料、设备费用,由乙方承担。
  3.经受不可抗力损害后的清理、修复工作由乙方承担,甲方给付乙方的费用按第二十六条约定确定,双方可另签协议约定。
  第三十八条 保险(如有时)
  1.甲方按《协议条款》的约定办理工程保险和施工现场甲方人员及第三方人员生产财产的保险,并支付一应费用。
  2.乙方办理自己在施工现场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的保险,并支付一应费用。
  3.投保后发生事故,乙方应在15天内向甲方代表提供损失情况和估价的报告,如损害继续发生,乙方在15天后每10天报告一次,直到损害结束。
  第三十九条 工程停建或缓建
  1.由于政策变化、甲乙双方之外原因导致工程停建或缓建,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双方可签订协议变更、中止或解除合同。
  2.甲方应如约付给乙方在合同变更、中止或解除之前已完工程的价款,以及已进行或已履行的部分工作、服务费用等为完成整个工程所发生的开支,赔偿乙方有关损失。
  3.乙方应妥善保护和移交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按甲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现场,并为分包单位的撤出提供条件。
  4.甲方应为乙方及分包单位的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承担以上的经济支出。
  5.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方负责在变更、中止或解除合同后20天内退货,不能退还的货款和退货发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逾期未退货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四十条 合同的生效与终止
  1.本合同自《协议条款》约定的生效之日起生效。
  2.在竣工结算、甲方支付完毕,乙方将工程交付甲方后,除有关保修条款仍然生效,其它条款即告终止,保修期满并退还质量保修金后,有关保修条款终止。
  第四十一条 合同份数
  1.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分别保存。
  2.副本份数按《协议条款》约定,由甲乙双方分送有关部门。
           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条款
  第一章 一般条款
  甲方:________
  乙方:________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内容
  工程性质
  承包范围
  2.批准单位
  批准文号
  业主或主管单位
  3.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总日历工期
  4.质量等级
  5.承包方式
  6.合同价款
  第二条 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1.合同文件的组成和解释顺序
  (1)本协议条款;
  (2)本合同条件;
  (3)洽商:变更等明确双方合同权利义务的纪要、协议等文书。
  (4)_________
  (5)_________
  (6)_________
  (7)_________
  2.当合同文件出现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进度的情况下,由双方协商解决。
  第三条 合同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标准和适用法律
  1.合同文件使用汉语普通话书写,以汉字普通话解释、说明。
  2.适用合同文件的法律是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电力工业规章。
  3.施工使用国家标准、规范和电力行业标准、规范。
  第四条 图纸
  1.甲方在开工日期前,于____年__月__日向乙方提供完整的施工图纸___份,其中包括竣工图____份、现场存放的___份,保证图纸准确且具有满足施工要求的设计深度,对乙方做好图纸保密工作的要求:
  2.甲方不能按第四条第一款约定提供的图纸名称、提供期限,保证满足实施“施工综合进度计划”的需要。
  3.甲方对图纸的特殊保密要求,乙方采取保密措施,由甲方承担的费用。
  4.乙方要求增加图纸份数,甲方应按___予以复制、交付,费用由乙方承担。
  5.乙方在开工前未如约收到甲方提供的图纸,应在___天内将所需图纸或指示的内容、理由、时间及迟误后果通知甲方代表。
  甲方代表在乙方提交通知后2天内未答复,按第七条第二款约定处理。
  6.乙方发现甲方提供的图纸不完整、不准确或设计深度不能满足施工要求,应及时通知甲方代表,根据实际情况按第四条第五款或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约定处 理。乙方对于甲方提供的图纸有如上缺陷未发现,甲方仍应按第七条第二款或第二十五条第四款的约定承担责任,并给付因此造成的修补、拆除、改建、重新等费用。
  第二章 双方责任
  第五条 甲方代表
  1.甲方任命驻施工现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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