助学基金的发放对象与条件:
1、本校在籍并注册的学生;
2、学习努力、品行端正、遵纪守法、生活俭朴;
3、有下列情况之一,造成基本生活困难者;
①父母丧失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经济来源;
②军、烈属子女、孤儿等无经济依靠;
③家庭因天灾人祸等造成严重经济困难。
申请和审批程序:
凡符合第三条其中之一款的学生可按以下程序办理申请和审批手续:
1、到学生工作处领取《贫困学生助学金申请表》,提出书面申请。
2、填写《贫困学生助学金申请表》(一式二份),出具学生家长单位或家庭所在地所属乡、街道对家庭经济状况的证明。
3、由学生所在班的团支部、班委会对申请人在校学习、生活等情况提出书面意见并交班主任。
4、经学生所在系对申请人情况提出初步意见后,由学院贫困学生助学基金委员会最后审查并确定资助对象名单和相应的助学金等级。
5、资助对象名单须在审定后公示,公示期一周,如无异议,即生效执行. 助学基金的等级金额。
助学金分为甲乙丙三个等级:
甲等 1200元/学年(每月120元)
乙等 800元/学年(每月80元)
丙等 600元/学年(每月60元)
审批原则:
1、实事求是,严格把关,对国家、对学校、对学生负责。
2、以申请者的家庭经济情况,学校的实际生活费用和学生在校的学习、品行、纪律等情况为依据,综合考虑和确定基金的等级。
3、对无心向学、品行差、不守纪律者,取消其申请和享受助学金的资格。
助学基金管理:
1、成立学院贫困学生助学基金管理委员会。由学院领导、各系主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财务处、学生工作处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基金管理委员会,确保助学基金的来源、确定资助对象名单和相应的助学金等级,监督助学基金的使用,研究解决助学基金发放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2、学生工作处负责基金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建立贫困学生档案,跟踪了解贫困学生的助学金使用情况。定期将基金的详细使用情况、受资助学生名单、家庭情况向捐助单位、个人作书面报告。随时接受捐助单位、个人对基金使用情况的查询。
3、财务处负责捐赠基金的接受、发放、审核、监督。
4、对已享受助学基金者,如发现有因违纪违法行为受处罚,或弄虚作假骗取助学基金,或任意挥霍助学基金等行为,将取消其享受资格、追回助学基金,同时视情节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
5、连续三个月不来领取助学金者,作自动放弃处理。
申请审批时间:
助学基金的申请和审批工作在每学年度第一学期一个月内进行。助学金按月发放。特殊困难者可作特殊审批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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