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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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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而导致的追加合同价款,由甲方承担。发生延误,工期相应顺延,并由甲方赔偿乙方由此造成的损失。 

  乙方检验难过之后仍发现有与清单和样品的规格、质量等级不符的情况,甲方还应承担重新采购及返工的追加合同价款,并相应顺延工期。 

  第二十六条 乙方供应材料。乙方根据协议条款约定,按照设计、规范和样品的要求采购工程需要的材料,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在材料设备到货24小时前通知甲方代表验收。对与设计、规范和样品要求不符的产品,甲方代表应禁止使用,由乙方按甲方代表要求的时间运出现场,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甲方未能按时到场验收,以后发现材料不符合规范、设计和样品要求,乙方仍应拆除、修复及重新采购,并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第二十七条 材料试验。对于必须经过试验才能使用的材料,不论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供应,按协议条款的约定,由乙方进行防火阻燃、毒性反应等测试。不具备测试条件的,可委托专业机构进行测试,费用由甲方承担。测试结果不合格的材料,凡款采购的应停止采购,凡已采购运至现场的,应立即由采购方运出现场,由此造成的全部材料采购费用,由采购方承担。甲方或设计单位指定的材料不合格,由甲方承担全部材料采购费用。 

  七、设计变更 

  第二十八条 甲方变更设计。甲方变更设计,应在该项工程施工前7天通知乙方。乙方已经施工的工程,甲方变更设计应及时通知乙方,乙方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停止施工。 

  由于设计变更造成乙方材料积压,应由甲方负责处理,并承担全部处理费用。 

  由于设计变更,造成乙方返工需要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和相应的损失均由甲方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第二十九条 乙方变更设计。乙方提出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变更设计和对原定材料的换用,必须经甲方代表及有关部门批准。合理化建议节约的金额,甲方双方协商分享。 

  第三十条 设计变更对工程影响。所有设计变更,双方均应办理变更洽商签证。发生设计变更后,乙方按甲方代表的要求,进行下列对工程影响的变更: 

  1.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数量; 
  2.更改有关工程的性质、质量、规格; 
  3.更改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4.增加工程需要的附加工作; 
  5.改变有关工程施工时间和顺序。 

  第三十一条 确定变更合同价款及工期。 

  发生设计变更后,在双方协商时间内,乙方按下列方法提出变更价格,送甲方代表批准后调整合同价款: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情况的价格,可以此作为基础确定变更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和类似的价格,由乙方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送甲方代表批准后执行。 

  设计变更影响到工期,由乙方提出变更工期,送甲方代表批准后调整竣工日期。

  甲方代表不同意乙方提出的变更价格及工期,在乙方提出后7天内通知乙方提请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或有关工期管理部门裁定,对裁定有异议,按第35条约定的方法解决。 

  八、竣工与结算 

  第三十二条 竣工验收。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乙方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甲方代表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日期和份数向甲方提交竣工图。甲方代表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在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内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并在验收后7天内给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乙方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 

  甲方代表在收到乙方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7天内无正当理由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7天内不予批准且不能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批准,即可办理结算手续。 

  竣工日期为乙方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需修改后才能达到竣工要求的,应为乙方修改后提请甲方验收的日期。 

  甲方不能按协议条款约定日期组织验收,应从约定期限最后一天的次日起承担保管费用。 

  因特殊原因,部分工程或部位须甩项竣工时,双方订立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各方责任。 

  第三十三条 竣工结算。竣工报告批准后,乙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或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方式向甲方代表提出结算报告,办理竣工结算。甲方代表收到结算报告后应在7天内给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在协议条款约定时间内将拨款通知送经办银行支付工程款,并将副本送乙方。乙方收到工程款14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甲方。
 
  甲方无正当理由收到竣工报告后14天内不办理结算,从第15天起按施工企业向银行同期贷款的最高利率支付工程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四条 保修。乙方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协议条款约定的保修项目、内容、范围、期限及保修金额和支付办法,进行保修并支付保修金。 

  保修期从甲方代表在最终验收记录上签字之日算起。分单项验收的工程,按单项工程分别计算保修期。 

  保修期内,乙方应在接到修理通知之后7天内派人修理,否则,甲方可委托其他单位或人员修理。因乙方原因造成返修的费用,甲方在保修金内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交付。因乙方之外原因造成返修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采取按合同价款约定比率,在甲方应付乙方工程款内预留保修金办法的,甲方应在保修期满后14天内结算,将剩余保修金和按协议条款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一起退还乙方。 

  九、争议、违约和索赔 

  第三十五条 争议。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或请有关部门调解。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双方在协议条款内约定由仲裁委员会仲裁。当事人双方未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发生争议后,除出现以下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 

  1.合同确已无法履行; 
  2.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3.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所接受; 
  4.仲裁委员会要求停止施工; 
  5.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第三十六条 违约。甲方代表不能及时给出必要指令、确认、批准,不按合同约定支付款项或履行自己的其他义务及发生其他使合同无法履行的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包括支付因违约导致乙方增加的费用和从支付之日计算的应支付款项的利息等),相应顺延工期,按协议条款约定支付违约金,赔偿因其违约给乙方造成的窝工等损失。 

  乙方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施工质量达不到设计和规范的要求,或发生其它使用合同无法履行的行为,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按协议条款约定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赔偿因其违约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除非双方协议将合同终止或因一方违约使合同无法履行,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因一方违约使合同不能履行,另一方欲中止或解除全部合同,应以书面形式通知违约方,违约方必须在收到通知之日起7天内作出答复,超过7天不予答复视为同意中止或解除合同,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七条 索赔。甲方未能按协议条款约定提供条件、支付各种费用、顺延工期、赔偿损失,乙方可按以下规定向甲方索赔: 

  1.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关证据; 
  2.索赔事件发生后14天内,向甲方代表发出要求索赔的意向; 
  3.在发出索赔意向后14天内,向甲方代表提交全部和详细的索赔资料和金额; 
  4.甲方在接到索赔资产后7天内给予批准,或要求乙方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甲方在7天内未作答复,视为该索赔已经批准; 
  5.双方协议实行一揽子索赔,索赔意向不得迟于工程竣工日期前14天提出。 

  十、其它 

  第三十八条 安全施工。乙方要按有关规定,采取严格的安全防护和防火措施,并承担由于自身原因造成的财产损失和伤亡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非乙方责任造成的财产损失和伤亡事故,由责任方承担责任和有关费用。 

  发生重大伤亡事故,乙方应按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甲方代表。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要求处理。甲方要为抢救提供必要条件。发生的费用由事故责任方承担。 

  乙方在动力设备、高电压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时交通要道附近施工前,应向甲方代表提出安全保护措施,经甲方代表批准后实施。由甲方承担防护措施费用。 

  在不腾空和继续使用的建筑物内施工时,乙方应制定周密的安全保护和防火措施,确保建筑物内的财产和人员的安全,并报甲方代表批准。安全保护措施费用,由甲方承担。 

  在有毒有害环境中施工,甲方应按有关规定提供相应的防护措施,并承担有关费用。 

  第三十九条 专利技术和特殊工艺的使用。甲方要求采用专利技术和特殊工艺,须负责办理相应的申报、审批手续,承担申报、实验等费用。乙方按甲方要求使用,并负责实验等有关工作。乙方提出使用专利技术和特殊工艺,报甲方代表批准后按以上约定办理。 

  以上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收益,双方按协议条款约定分摊或分享。 

  第四十条 不可抗力。不可抗力发生后,乙方应迅速采取措施,尽量减少损失,并在24小时内向甲方代表通报灾害情况,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向甲方报告情况和清理、修复的费用。灾害继续发生,乙方应每隔7天内甲方报告一次灾害情况,直到灾害结束。甲方应对灾害处理提供必要条件。 

  因不可抗力发生的费用由双方分别承担: 

  1.工程本身的损害由甲方承担; 
  2.人员伤亡由所属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造成乙方设备、机械的损坏及停工等损失,由乙方承担; 
  4.所需清理和修复工作的责任与费用的承担,双方另签补充协议约定。 

  第四十一条 保险。在施工场地内,甲乙双方认为有保险的必要时,甲方按协议条款的约定,办理建筑物和施工场地内甲方人员及第三方人员生命财产保险,并支付一切费用。 

  乙方办理施工场地内自己人员生命财产和机械设备的保险,并支付一切费用。 

  当乙方为分包或在不腾空的建筑物内施工时,乙方办理自己的各类保险。 

  投保后发生事故,乙方应在14天内向甲方提供建筑工程(建筑物)损失情况和估价的报告,如损害继续发生,乙方在14天后每7天报告一次,直到损害结束。 

  第四十二条 工程停建或缓建。由于不可抗力及其它甲乙双方之外原因导致工程停建或缓建,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乙方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甲方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现场。甲方应为乙方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支付以上的费用,并按合同规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和赔偿乙方有关损失。 

  已经定货的材料、设备由定货方负责退货,不能退还的货款和退货发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但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四十三条 合同的生效与终止。本合同自协议条款约定的生效之日起生效。在竣工结算、甲方支付完毕,乙方将工程交付甲方后,除有关保修条款仍然生效外,其它条款即告终止,保修期满后,有关保修条款终止。 

  第四十四条 合同份数。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由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分别保存。副本份数按协议条款约定,由甲乙双方分送有关部门。 

  第二部分 协议条款 

  甲方: 
  乙方: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的原则,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1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承包范围: 
      承包方式: 

  1.2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总日历工期天数: 

  1.3 质量等级: 

  1.4 合同价款: 

  第二条 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第三条 合同文件使用的语言和适用标准及法律 

  3.1 合同语言: 
  3.2 适用标准、规范: 
  3.3 适用法律、法规: 

  第四条 图纸 

  4.1 图纸提供日期: 
  4.2 图纸提供套数: 
  4.3 图纸特殊保密要求和费用: 

  第五条 甲方代表 

  5.1 甲方代表姓名和职称(职务): 
  5.2 甲方赋予甲方代表的职权: 
  5.3 甲方代表委派人员的名单及责任范围: 

  第六条 监理单位及总监理工程师 

  6.1 监理单位名称: 
  6.2 总监理工程师姓名、职称: 
  6.3 总监理工程师职责: 

  第七条 乙方驻工地代表 

  第八条 甲方工作 

  8.1 提供具备开工条件施工场地的时间和要求: 
  8.2 水、电、电讯等施工管线进入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 
  8.3 需要与有关部门联系和协调工作的内容及完成时间: 
  8.4 需要协调各施工单位之间关系的工作内容和完成时间: 
  8.5 办理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 
  8.6 会审图纸和设计交底的时间: 
  8.7 向乙方提供的设施内容: 

  第九条 乙方工作 

  9.1 施工图和配套设计名称、完成时间及要求: 
  9.2 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时间和份数: 
  9.3 施工场地防护工作的要求: 
  9.4 施工现场交通和噪音控制的要求: 
  9.5 符合施工场地规定的要求: 
  9.6 保护建筑物结构及相应管线和设备的措施: 
  9.7 建筑成品保护的措施: 

  第十条 进度计划 

  10.1 乙方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 
  10.2 甲方代表批准进度计划的时间: 

  第十一条 延期开工 

  第十二条 暂停施工 

  第十三条 工期延误 

  第十四条 工期提前 

  第十五条 工程样板 

  15.1 对工程样板间的要求: 

  第十六条 检查和返工 

  第十七条 工程质量等级 

  17.1 工程质量等级要求的追加合同价款: 
  17.2 质量评定部门名称: 

  第十八条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8.1 中间验收部位和时间: 

  第十九条 验收和重新检验 

  第二十条 合同价款及调整 

  20.1 合同价款形式(固定价格加风险系数合同、可调价格合同等): 
  20.2 调整的方式: 

  第二十一条 工程预付款 

  21.1 预付工程款总金额: 
  21.2 预付时间和比例: 
  21.3 扣回时间和比例: 
  21.4 甲方不按时付款承担的违约责任: 

  第二十二条 工程量的核实确认 

  22.1 乙方提交工程量报告的时间和要求: 

  第二十三条 工程款支付 

  23.1 工程款支付方式: 
  23.2 工程款支付金额和时间: 
  23.3 甲方违约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材料样品或样本 

  第二十五条 甲方供应材料设备 

  25.1 甲方供应材料、设备的要求(附清单): 

  第二十六条 乙方采购材料设备 

  第二十七条 材料试验 

  第二十八条 甲方变更设计 

  第二十九条 乙方变更设计 

  第三十条 设计变更对工程的影响 

  第三十一条 确定变更价款 

  第三十二条 竣工验收 

  32.1 乙方提供竣工验收资料的内容: 
  32.2 乙方提交竣工报告的时间和份数: 

  第三十三条 竣工结算 

  33.1 结算方式: 
  33.2 乙方提交结算报告的时间: 
  33.3 甲方批准结算报告的时间: 
  33.4 甲方将拨款通知送达经办银行的时间: 
  33.5 甲方违约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 保修 

  34.1 保修内容、范围: 
  34.2 保修期限: 
  34.3 保修金额和支付方法: 
  34.4 保修金利息: 

  第三十五条 争议 

  35.1 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同意由___仲裁委员会仲裁(双方不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六条 违约 

  36.1 违约的处理: 
  36.2 违约金的数额: 
  36.3 损失的计算方法: 
  36.4 甲方不按时付款的利息率: 

  第三十七条 索赔 

  第三十八条 安全施工 

  第三十九条 专利技术和特殊工艺 

  第四十条 不可抗力 

  40.1 不可抗力的认定标准: 

  第四十一条 保险 

  第四十二条 工程停建或缓建 

  第四十三条 合同生效与终止 

  43.1 合同生效日期: 

  第四十四条 合同份数 

  44.1 合同副本份数: 
  44.2 合同副本的分送责任: 
  44.3 合同制订费用: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代理人:                  代理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鉴(公)证意见: 
  经办人: 
  鉴(公)证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甲种本)示范文本使用说明 

  《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甲种本)由两部分构成,第一部分是《合同条件》,第二部分是《协议条款》。 

  《合同条件》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对建筑装饰工程承发包双方权利义务作出的约定,除双方协商同意对其中的某些条款作出修改、补充或取消外,都必须严格履行。 

  《协议条款》是按《合同条件》的顺序拟定的,主要是为《合同条件》的修改、补充提供一个协议的格式。承发包双方针对工程的实际情况,把对《合同条件》的修改、补充和对某些条款不予采用的一致意见按《协议条款》的格式形成协议。《合同条件》和《协议条款》是双方统一意愿的体现,成为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采用招标发包的工程,《合同条件》应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发包方对其修改、补充或对某些条款不予采用的意见,要在招标文件中说明。承包方是否同意发包方的意见及自己对《合同条件》的修改、补充和对某些条款不予采用的意见,也要在标书中一一列出。中标后,双方将协商一致的意见写入《协议条款》。不采用招标发包的工程,在要约和承诺时都要把对《合同条件》的修改、补充和对某些条款不予采用的意见一一提出,将达成一致意见写入《协议条款》。 

  下面对《协议条款》的使用加以说明: 

  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可以是具备法人资格的国家机关、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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