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制是由国务院及其授权的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由国家颁布并保证实施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调整各级各类教育之间的衔接、交叉、比例关系以及教育权力分配关系的教育基本制度。它包括各级各类学校的性质、任务、入学条件、修业年限及其相互关系以及国家、学校、公民教育权力的分配关系。
学制,首先是一种制度,是国家规范教育行为的一种基本制度。国家规范教育行为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如教育法律、法规,教育方针、政策,教育行政规章,教育制度等等。学制仅仅是国家规范教育行为的基本制度之一。其次,学制是国家调整教育关系的一种基本制度。但是,学制对教育关系的调整只是限于各级各类教育之间的衔接、交叉、比例关系以及教育权力在国家、学校、公民之间的分配关系。再次,学制是由国务院及其授权的教育行政机关制定的并由国家颁布保证实施。其他的国家机关、单位、组织和个人均无权制定与颁布学制。国家规范教育行为必然要涉及到国家教育权、学校教育权以及公民受教育权之间关系的问题。因此,在学制中隐含了两个层面:一个是外部制约层面,即国家教育权的问题。中央与地方政府及其教育行政机关通过制定有关教育方针政策、教育计划、教育命令与条例等法规形式对教育的性质、任务、修业年限、教育内容、办学体制等问题从宏观角度进行调整与控制。另外一个是内部自主的层面,即学校教育权与公民受教育权以及相互关系的问题。学校作为正规化的教育组织形式在国家教育方针与政策的指导下通过内部的权责分配对受教育者享有施行教育的权力。
此外,学制还具有一定的历史性与时代性。任何一个学制总是和一定时期、一定历史时代的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相伴随的。我们对学制的认识与研究必须树立动态发展的观点。传统的关于学制的认识,一般仅仅限于学校教育的领域之中,即把学校中所实行的各级各类的教育系统与学制等同。现今社会由于生产力的高度发展,对人才需求的专业化的趋势越来越强,仅凭学校教育所培养的人才已经不能符合社会发展的需要,幼儿教育机构、成人教育机构以及终身教育机构都将因之不断的得到发展与完善。因此,在未来学制系统中不仅应该包括学校教育机构,而且还应该包括幼儿教育机构系统与成人教育机构系统以及终身教育系统等等。事实上,朝鲜、斯里兰卡、泰国、英国、南斯拉夫等国家已经把学前教育系统以及成人教育系统纳入学制之中。
在我国《教育法》第二章中对学校教育制度做出了明确规定:“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此外,还对其他的教育基本制度如:义务教育制度、国家教育考试制度、职业教育制度、成人教育制度、学业证书制度、学位制度、教育督导制度、教育评估制度做出了规定。其中,学校教育制度是“一国教育的主体”在教育制度体系中具有重要的地位与作用。
学制构成的基本要素
学制构成的基本要素,即学制构成内容的向度。亦即学制构成的价值标准。要素与组成部分或构成单位不一样,要素具有基础性、抽象性与概括性而组成部分与构成单位则是要素的组合,具有综合性与具体性。那么作为一个完整的学制系统它是由哪几个要素构成的呢?一般来说,它是由三个基本要素构成的,即学校的类型、学校的级别、学校的结构。也有人把它归为两大类,即学校的类别与学校的结构。但是,无论是两要素与三要素,二者之间的内容向度是统一的。学校的类型是指哪一种形式,哪一种性质的学校。“类型”即学校实施哪种性质的教育,属于普通教育,还是专门教育,在专门教育中是专业型、技术型还是技能型。由于划分的标准不同,那么学校的类型也就不一样。根据教育举办的主体的不同,可以分为公立学校与私立学校两类;根据教育性质的不同可以分为实施普通教育学校与实施职业教育学校等等。学校的级别是指学校的层次水平,即学校在学制系统中所处的阶段以及在同类性质的学校中所处的地位。例如,高等师范专科学校在学制系统中处于高等教育阶段,在师范教育类别中与其他的学校相比则属于专科性质水平的学校。学制的结构决定了学校的类别,反应了学校之间的交叉、衔接、比例等种种关系。事实上,由于学制中所规定的阶段比较复杂,学校的种类繁多,这必然存在着学校的交叉、衔接与比例的问题。如果我们以各级作为学制分析的标准,必然要涉及到类的交叉问题。如果以各类作为分析学制的标准,必然涉及到阶段的衔接问题,各级各类教育在发展的过程中应该保持合理的比例。归根结底,这都是由生产力的发展水平与社会的需求所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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