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检总局明确将小作坊监管的范围界定为:10人以下,有固定生产场所,生产条件简单,从事传统食品生产加工活动(不含现做现卖),没有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食品生产单位和个人。
国家质检总局日前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小作坊必须向社会公开承诺“产品不进入商尝超市销售”。
质检总局网站发布的消息说,此次发布的《意见》重点突出了三项基本的监管制度,一是基本质量安全卫生条件改造,达不到基本条件的必须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改造,否则不得生产;二是限制销售范围,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销售范围不得超出县级行政区域,严格限制在商尝超市销售;三是公开承诺,小作坊必须向社会公开承诺不使用非食品原料,不滥用添加剂,不使用回收食品做原料,产品不进入商尝超市销售,不超出承诺区域销售,确保食品最基本的安全卫生。
《意见》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进行了定义,指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应以区域性专项整治为主要“抓手”,以四个“一批”为主要工作目标。即严厉打击一批制售假冒伪劣食品、使用非食品用原料的黑窝点,积极帮扶一批具备一定条件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整合做大一批具有区域性集中加工特点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坚决关闭一批无卫生许可证、无营业执照、无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力争到2009年,全国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数量下降50%;到2012年,基本消除无证生产加工食品的现象。
甘肃省质监局制定出台了《甘肃省食品小作坊监管工作暂行办法》,界定了小作坊的定义。
《办法》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经营范围和方式予以准确界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是指生产加工必备条件尚未达到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要求,但有固定的厂房(场所)、简单的生产加工设备和设施,有“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卫生许可证牞能够按照一定的工艺流程加工、制做、分装食品用于销售的单位和个人。
《办法》提出,依据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该具备的基本条件,分3个层次进行全面整顿,以限期达标。一是提高有望达标的食品小作坊。这部分小作坊生产设施、设备基本满足食品质量安全要求,其生产条件及工艺经过帮扶能够达到准入条件要求,且业主积极性较高的,可采取加强监控、督促完善生产条件等过渡措施,由质监部门提供一揽子整改方案,帮助其合理布局生产工艺,完善和提高食品加工生产条件,并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二是规范传统工艺食品小作坊。对于农村偏远地区以传统方法加工制做具有传统风味的小食品,且仅在本村和邻近乡村销售的小作坊,定期巡查,限定区域销售。同时,加大帮扶力度,积极引导和鼓励联营,经过三年左右的努力,使之逐步具备生产条件,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逾期不能达标的将被取缔;三是取缔达标无望的食品小作坊。包括无证无照小作坊,证照不全小作坊,虽有卫生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但生产条件极差,经过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小作坊,坚决予以取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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